《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解读——之一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经济补偿金是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草案第3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我所律师认为,草案更加明确对于劳动者来说,“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是对立的方面,因此,以合法抑或违法为前提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不可共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理由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给予劳动者的,重在“补偿”,经济赔偿金则为了警示不合乎法律的解除、终止行为,“惩戒”色彩浓厚。劳动者据此只能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者间选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