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解读一 有没有劳动合同法管不到的用人单位
  条例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基金会,都属于用人单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法条指引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二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对策
  《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至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只要是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所不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区分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过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不同的责任。
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不订立 是否有权终止 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之日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订立的 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有权终止 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自用工之曰起满一年 用人单位无权终止无固定劳动合同
  法条指引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到劳动者退休。但是,无固定期限是可以被解除的,其解除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一次以集中立法的模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法条指引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读四 工龄归零不合法
  条例第九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员工跟单位签订了几次合同,只要是在这个单位的,就算连续的工作年限。
  法条指引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并没有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终止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了该项,从条例实施之日,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指引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六 就业援助岗位特殊规定
  就业援助岗位是国家出钱购买的,属于特殊用工;在条例出台前,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条例中对此专门提出,由政府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法条指引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解读七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金是以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赔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是对立的方面,因此,以合法抑或违法为前提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二者不可共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理由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给予劳动者的,重在补偿,经济赔偿金则为了警示不合乎法律的解除、终止行为,惩戒色彩浓厚。劳动者据此只能在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二者间选一,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法条指引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解读八 用人单位不得自我派遣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不可以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不仅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其所属单位也不得以出资或者合伙形式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如出资、参股、控股、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等,均属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具有关联性质公司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所属单位、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派遣。均属于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法条指引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解读九 用工单位有哪些义务
  由于被派遣劳动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又重申了用工单位应履行这些义务;
  除此之外,用工单位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七)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八)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九)用工单位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的权利;
  (十一)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的法律责任应注意
  企业没有职工名册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如果没有职工名册,企业将会受到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罚款。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罚款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用工单位界定了诸多义务,如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情节严重的,以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指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