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大事记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急需出台实施条例指导实践。
  2007年7月--2008年4月,三次征求国家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国务院对制定实施条例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劳动保障部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指示精神,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条例,先后三次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2008年5月8曰至5月20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次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中共收到反馈意见82236条。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听取了部分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台盟中央、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008年9月3曰,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
  2008年9月18曰,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