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6月1日
某石油分公司的前身与某加油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石油分公司投资10万元并另投5万元制作某石油公司标志,合计15万元,受让加油站公司10% 的股份。协议签订后,石油分公司依约支付了款项,但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10%股权由加油站公司股东王某代持。
2017年
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确认了上述股权代持事实,并约定由石油分公司收购加油站公司100% 股权,但该合同因故未实际履行。此后,双方继续维持租赁经营关系。
2025年5月
石油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加油站公司10%的股权,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多项抗辩:协议未经审批、代持证据不足、诉讼时效已过、遗漏必要当事人等。律师精准锁定四大核心争点:
2000年《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股权代持关系能否被认定?
本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有无遗漏当事人?
代理意见与律师策略
接受二审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20余年间的全部书面材料,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准备答辩意见,并在庭审中发表如下核心观点:
1.证据链闭环
用多份历史文件锁定代持事实
面对“时间久远、部分付款凭证为内部文件”的困境,律师没有依赖单一证据,而是将拨款通知单、记账凭证、发票联、转账支票存根、银行对账单等多份证据串联,证明石油分公司已实际支付15万元对价。更重要的是,律师重点引用了2017年《股权转让合同》——尽管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其中对2000年代持事实的确认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独立证据价值。法院最终采信了实际出资及代持关系的事实。
2.法律定性
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上诉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称石油分公司时隔二十余年才主张权利。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本案系确认股东资格的确认之诉,而非债权请求权之诉。确认之诉旨在消除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精准的法律定性,成为二审维持原判的关键理由之一。
3.时间效力抗辩
国有企业历史投资行为应适用当时法律
上诉人主张2000年的协议需根据后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报经审批方生效。代理律师指出:法律适用应以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以事后法律否定当时已合法成立的协议。法院采纳该观点,驳回了上诉人的该项理由。
4.程序抗辩
诉讼主体适格,未遗漏必要当事人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遗漏其他股东作为当事人”的主张,律师指出:本案仅涉及10%股权的确认,其他股东与该确认之诉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无需追加。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裁判结果
2026年2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
《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石油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
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本案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主体资格适当,未遗漏当事人。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判决生效后,律师根据委托人要求,通过12368留言、电话沟通等方式向法院申请寄送纸质版判决书,协助办理后续股权变更登记事宜,实现全流程服务。
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构建完整证据链
对于跨越二十年、部分凭证不规范的交易,必须通过多份间接证据形成闭环,并善于利用后续协议中的事实确认条款作为补强证据。
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突破口。律师准确识别案件性质,成功阻断了对方的时效抗辩,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不容忽视
处理国有企业历史投资行为时,应以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为准,不能以后续出台的法律否定过往合法交易。
未履行合同中的事实确认条款仍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2017年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其中对历史事实的陈述被法院采信,为企业间留存“过程性文件”提供了有力启示。
律师的全程服务意识
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判决生效后协助申请纸质文书、指导办理工商变更,体现了律师不止于庭审的专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