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第54例)| 律师代理“买房后遇拆迁卖方反悔”案入选法院典型案例 获多家媒体报道

近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周亚琼律师代理了一起因房屋拆迁补偿引发卖方反悔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因涉及“重大误解”条款的司法适用边界及契约精神保护等典型法律问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后,对该案以案释法进行推广,并获广州日报、光明网、南方都市报、凤凰网、东方财富网等多家媒体及网络平台报道转载。

本案中,岳成所广州分所周亚琼律师接受买方王女士(化名)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成功代理买方获得一审全面胜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卖方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现将该案整理分享如下,以飨读者。

案情速览

签约、付款、过户、入住,全部履行完毕后卖方以“不知即将拆迁”为由起诉撤销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同月月底,经中介撮合,李先生与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后,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实际入住。


仅过去数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遂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诉称: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等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绝无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则认为:其购房系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机;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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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签约过户完成后房价暴涨,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先生签约时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认识错误? 其主张的“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此,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李先生对房屋“价格”是否存在错误认识? ——是签约时对市场价格的认知错误,还是签约后对拆迁补偿的心理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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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与律师策略


锁定“重大误解”的时间节点:须以合同签订时为判断基准

律师策略:“重大误解”的判断时点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合同签订之时。签约后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

事实与法律分析:本案中,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李先生在签约时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

律师作用: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这一论点从根本上否定了“重大误解”的时间要件。


区分“商业风险”与“重大误解”:价格波动不构成撤销事由

律师策略: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商业风险与重大误解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是交易双方理应预见并自担的风险,后者是对交易标的基本属性的错误认知。

法律分析: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属性不存在任何错误认识。签约后因拆迁导致的价格暴涨,属于政策、市场变化引发的价格波动,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能以事后价格上涨为由,主张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

律师作用: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 签约后因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


强调契约精神与交易安全: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应随意推翻

律师策略:本案中,合同不仅已经签订,而且王女士已支付首付、办理贷款、完成产权过户并实际入住——全部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卖方以事后反悔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善意买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事实分析:王女士购房系自住刚需,已反复看房半年,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作用:代理律师向法庭强调——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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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卖方全部诉请


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本案中,李先生对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


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签约后因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暴涨,属于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


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本属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履行,事后反悔,于法无据,亦有悖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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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启示


“重大误解”的认定有严格的时间边界

重大误解的判断时点必须是合同签订之时,签约后发生的新事实(如拆迁公告、政策变化、价格波动)不能反推签约时存在认识错误。卖方不能以“签约后才知道会涨价”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商业风险与重大误解不可混同

房屋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是交易双方理应自担的风险-。只有在行为人对合同的基本内容(如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时,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单纯的价格波动预期落空,不在此列。


契约精神是市场交易的基石

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审慎作出决策。合同一旦签订并开始履行,双方均应恪守诚信。事后因价格变动反悔,不仅于法无据,更有悖于契约精神。


买方的善意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王女士购房系自住刚需,交易价格符合签约时的市场行情,且已全额支付对价、完成过户并实际入住。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因卖方事后反悔而使其陷入不确定的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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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代理律师准确把握了“重大误解”的法定构成要件——以合同签订时为判断基准,将“签约后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与“签约时对标的物基本属性的认知错误”严格区分,从法理上切断了卖方主张撤销合同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房屋买卖中的买方而言,本案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依法签约、依约履约、完成过户并实际占有,是抵御卖方事后反悔的最有力保障。而对于试图以“重大误解”为由反悔的卖方,本案也明确提示——契约精神不容随意践踏。


文/北京岳成律师所事务所

广州分所 周亚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