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致死事件法律分析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山东临沂一名19岁的高考考生,在即将开学之际,收到了一则助学金发放的短信。不法分子诱骗学生在ATM机上将9900元学费打入指定收款账户。意识到被骗的她在报警之后晕倒在自家三轮车上再也没有醒过来……
痛定思痛,令人费解的是,不法分子是如何获悉学生信息的呢?在之前媒体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不法分子信息的获取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人为泄露、买卖;二是通过技术手段窃取。那么不法分子的这些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次,我国刑法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后,认证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经过调查显示,不法分子使用的诈骗号码是经过虚拟运营商实名认证的。如要追究运营商的责任,就需证明运营商明知或应知不法分子购买号码是为了进行诈骗。而实践中证明明知或应知很难取证,所以追诉运营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另外,工信部早在今年4月份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虚拟运营商在一个月内对前期未实名登记、虚假登记的电话号码,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但至今却迟迟未有效推动,仍有部分电话号码未实名登记,使不法分子肆无忌惮的进行电信诈骗。
我们在惋惜孩子不幸的同时,更要警醒更多的人,加强防范意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电信诈骗屡禁不止,立法机构也应该考虑是否加大量刑处罚力度。同时,我们也更加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出台来保护每个人的隐私不被侵犯。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