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一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业务活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明确了网络借贷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而非信用中介。
二、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三、《暂行办法》对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四、为了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明确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五、加强了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未经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向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后才能提供交易服务。中介机构要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暂行办法》规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有利于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罗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