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解读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订的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施行近两个月,现就《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募集环节长期存在募管权责不清的状态,基于契约、自律、司法、行政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使得私募基金行业乱象频发,出现如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及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等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并且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问题。
二、《管理办法》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原则:如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做出差异化安排。 针对自然人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做出了差异化的保护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针对自然人投资者,募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各项义务;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不履行投资冷静期以及回访确认义务;针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投资者,募集机构可以豁免诸如特定对象确认程序 、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陈品风险的提示及风险揭示书的签订、合格投资者确认、设置投资冷静期及落实回访确认制度等六项募集行为义务。
适度管理的原则:是针对回访确认制度,考虑到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尚未完全实现全行业功能监管、统一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标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产生不公平,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访确认制度,鼓励和引导募集机构实施回访制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投资者充分行使自身权利,主动要求基金合同中设置回访确认条款。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
《管理办法》规定,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是被明确的两种募集主体资格。针对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督,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私募基金业绩情况,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需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在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近3年年均收入大于等于50万或金融资产大于等于300万的相关证明,在向投资者募集时,应确保购买金额大于等于100万,且不得拆分转让。更规定了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低于24小时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四、 《管理办法》要求募集行为采取的程序
募集行为需要按照以下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对于不特定对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宣传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对于特定对象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对于合格投资者,募集机构完成确认程序后可签署基金合同。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折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