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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晒出的纠纷

当前,人们比较热衷于晒微信朋友圈,但是如果晒的内容不妥当,也可能就此惹上官司,晒出麻烦。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微信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陈某曾担任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部经理,由于工作期间与所在公司和同事发生矛盾后辞职。离职后,陈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晒出了辞职报告书,其中部分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全公司都是警犬等一些词句。公司与陈某沟通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陈某不但拒绝删除反而继续发布针对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的微信朋友圈成员达100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有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内容的行为,会致使公司名誉受到损害。法院近日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案件分析: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的实质系侵权人在较大范围内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

  该案中,被告陈某故意利用自媒体发布侮辱公司的言论,形成放射性地扩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装饰公司的社会评价。而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基于陈某散布朋友圈的行为导致,具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不管陈某与公司的矛盾因何而起,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而陈某借网络辱骂他人,不但不能解决纠纷,反而引发新的矛盾,实不可取。

  实践中不乏通过自媒体发布各种消息的人,如被侵犯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受害方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以往类似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公民的精神损害主张一般都会酌情予以支持。

  如果被侵犯名誉权的主体是法人,其主张损害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微信朋友圈侵犯名誉权等类似的涉及到互联网侵权的关键点是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包括对邮件、QQ、微信等电子信息做证据保全,目前这种需求越来越大。经公证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几率相对较高,对于日后可能被销毁或者难以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公证,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虽然宪法赋予我们有言论自由,但是不能突破底线。这种自由就是所谓的规则性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法律、道德等。有些人认为,微信朋友圈是自己的私密空间,而且基本都是互相认识的人,所以不具有社会公开性。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自媒体出现后,每个人生活的触角和空间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延伸。目前我们平时使用的微信,微博,一旦发布消息,传播面广,传播速度极快,而且具有不可控性。如果在自媒体上发布的内容是人为的进行虚构、捏造、扭曲、歪曲等,甚至诽谤、侮辱,使他人或法人受到贬损,就会涉及到名誉权侵权。所以建议在使用自媒体时,一定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公共道德等相抵触。如自身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其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切不可图嘴上痛快。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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