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近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游客不顾园区规定鲁莽下车,导致一死一伤,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呢?本文予以探析。
一、饲养宠物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挑逗动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比如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比如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绝对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即使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免除或者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园内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此情况,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若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可以免除动物园的责任。
三、流浪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四、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与饲养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请求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内则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最终责任,饲养人不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对饲养人无追偿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郝亮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