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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解读

  2016年6月2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新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且该办法将会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就让我们来聊聊新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都说了些啥!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二、厘清加班工资与假期工资计算基数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企业应当:
  (十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
  (二十四)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对于因病隔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
  (十五)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六、对于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企业应当:
  (十三)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休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企业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本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七、企业代扣工资情形:
  (二十)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八、欠薪企业将面临加罚:
  (二十一)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九、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
  (二十六)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钱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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