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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近日,我所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咨询人的主要问题是在对他人已有作品进行翻译时需要注意的著作权问题。下文将从翻译权的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翻译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一、翻译权的行使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翻译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翻译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转换作品表达方式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行为。例如,汉语文字与盲文符号之间存在严格意义的对应关系,将汉语转换成盲文的行为由于缺乏独创性,因此只是复制行为,而非翻译行为。
  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
  三、翻译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翻译者在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翻译时投入了创造性智力劳动,对作为智力劳动成果的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根据他人已有作品进行翻译并行使翻译作品著作权应首先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是因为原作品著作权人对原作品享有翻译权,未经许可翻译他人已有作品会构成对其翻译权的侵犯。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三种例外情形:
  1、合理使用:主要情形包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为学校课堂学习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第十一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两种情形。在此情况下翻译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列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关于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的翻译。(《著作权法》第五条)
  3、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使用该作品创作翻译作品不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翻译作品作为演绎作品之一,翻译者作为演绎者享有的是完整但不独立的权利。希望大家通过阅读本文,了解翻译作品常见的著作权问题。作为翻译者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同时,充分行使自身享有的翻译作品著作权。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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