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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牌买车中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进入车辆限购名单的城市不断增加,借牌买车成了很多无资格摇号和久摇不中的人曲线救国的方式。借牌买车导致的车辆实际出资人、使用人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使大量纠纷产生。日常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接到被借牌人的咨询,询问是否能通过诉讼将车牌或者车牌和车辆一并收回。
  要解决该问题,首先应明确借牌买车的车辆所有权的归属。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上述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作为特殊不动产,虽然需要进行登记,但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具有设权效力。故机动车的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仍以交付为准,被借牌人无法仅以机动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
  对于是否能通过诉讼形式单独将车牌收回,实践中的一般观点是:车牌号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无法用价值衡量,而车辆登记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购车指标资源的分配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独起诉收回车牌号的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综上,一般情况下,咨询人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收回车牌或车辆。同时,尽管各限购地对车辆指标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车辆指标只能由自己使用,不得转让、出借的规定是一致的,出借号牌不仅使自身无法正常使用指标,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规定,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故建议大家在对外出借号牌时应慎之又慎。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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