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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会摘要

  2016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在上海举办培训,我所上海分所律师参加了本次培训,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影响产品备案,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整改即可;
  2、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登记已备案产品的管理人,除非接到协会通知,否则无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3、法律意见书没有模版,不公布已登记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4、合规/风控人员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具体指不能参与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但可以参加投决会的决策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管理人应做好公司与个人的利益冲突防范工作;
  5、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律所应如实披露,确保实际经营地确实有实际经营;
  6、管理人名称中不是必须要有私募字样,目前不做强制性要求,不影响管理人的登记与产品备案;
  7、已登记但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申请备案已募集完毕的产品的,协会在备案环节会灵活处理;
  8、高管能否兼职问题,目前对于法人和高管兼职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应如实披露与核实,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律所对兼职合理性问题应作核查并有判断依据;
  9、重大事项变更一般流程,首先做工商变更登记,再由律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最后向协会提交材料审核;
  10、管理人子公司较多的,应针对集团架构制定相应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
  11、高管人员从业资格后续培训,面授班可以报名,远程培训系统还在开发未上线;
  12、经营范围中有投资咨询业务的,严格来讲属于卖方业务,如果是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变更;如果是PE、VC非证券类的,属于合理业务;
  13、工商机关不予变更经营范围中的投资咨询业务,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说明;
  14、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目前还在建设过程中,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15、重大变更事项,只需针对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6、第一只产品如果是投顾产品,暂不予备案;备案其他产品之后可再备案投顾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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