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表决通过,慈善有法可依
慈善,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早已有之。从以拯救世道人心,济贫扶弱为基本内容的中国传统的慈善思想的到国际大爱的人道主义精神,慈善一直都是时代的热门话题。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慈善领域有了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有助于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分为12章、112条,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具体来看,首部慈善法的诸多规定,亮点纷呈,可圈可点。
1.个人无资格组织募捐
这是本次《慈善法》最大的讨论热点。个人募捐不具有有效监管的可能性。因此,该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还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虽然个人不能组织募捐,但可以求助。根据本部法律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2.公募权限有所放开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而现在,法律将公开募捐的权利平等地授予慈善组织。与原先将慈善组织在登记之时区分为公募组织与非公募组织不同的是,这次出台的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这将使得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3.空头支票将被追究责任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载明,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该法规定,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这两种情形是:(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所谓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慈善,不再是高调的口头作秀,而是能够落到实处。
4.对于逼捐行为可以明确拒绝
在第三章慈善募捐中,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且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还有可能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但此次《慈善法》的表述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可见,政府的角色和权责发生了变化,从可以接受捐赠到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将对遏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权力强行摊派捐款的做法发挥作用。
5.以税收优惠促慈善发展
《慈善法》专设一章对各种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从税收优惠层面上看,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法律授权慈善税务优惠,对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日后的操作会更便利。这一政策落实后,相当于提高了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6.信息公开全责明确
《慈善法》关于信息公开的最大亮点是,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信息有哪些,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等等。
可以说,慈善组织的不公开、不透明是导致现在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的最主要原因。强调信息公开,是此次立法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基本信息,让公众和社会了解,让媒体监督。
7.虽然此次《慈善法》亮点颇多,但依然存在不足。
(1)行政审批繁重。
《慈善法》第11条规定的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要求太多、太细,管理色彩浓厚,实质上是为慈善组织附加了行政审批的义务。我国的慈善组织,既有政府成立的,也有民间自发成立的,上述要求对于前者是必须的,对于后者则过于严苛,严苛的前置程序可能会阻碍民间慈善的发展。民间慈善组织在慈善事业中举足轻重,应赋予慈善组织更多的自治权利,而非是繁重的行政审批事项。
(2)募捐受到区域限制。
《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根据慈善公益组织注册机构的行政级别来确定其可公开募捐的区域,事实上是一种等级歧视,这与慈善的初衷背道而驰。募捐区域不应该根据公益慈善组织的行政属地审批,而应该根据筹款和服务的范围来确定。
(3)强制公开不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慈善法》将信息公开列为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很多捐赠人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公开个人该信息。这就势必导致公众的知情权与捐赠人隐私权的冲突。该法将其笼统地概括为强制公开,并未体现出尊重捐赠人的主观意愿,没有涉及对捐赠人隐私权的保护。
慈者爱,出于心,恩被于物也。慈善代表着社会价值取向和民众道德整体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法》完美契合了中华文明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建构全新的慈善文明,继承中华民族的慈善文化中都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慈善法》将于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可以全民拭目以待该法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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