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遇上拆迁
党的十八大召开后,新型城镇化已成为我国的重大战略,各地政府在不断加大征地拆迁的规模。拆迁过程中,各种纠纷不断产生,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不稳定的情况下,拆迁所得的归属成了法律问题密集的区域。今天,向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后取得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款不但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提前搬家产生的奖励等费用。一般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个人财产,搬家补偿费、临时安家过渡费应归属因拆迁而实际迁移的人员。奖励性费用一般应归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所有。
二、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回迁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有土地上的婚前个人房屋,若另一方属于被安置的范围,则该回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进行分割。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同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人确定不能简单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建造房屋时进行过出资或者出力,拆迁时属于被安置人的,也应当作为回迁房屋共有权人。
三、用婚前个人房屋拆迁后取得的补偿款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用婚前个人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全款购买房屋的,一般应认定为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的房屋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仅支付了部分房款,其余部分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购买的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