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让您看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都在谈论着这次修订的规定将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社会咨询问题。现结合上海市卫计委的权威解答制作出如下表格,让您对上海人口生育新政一目了然。
您来问 |
我来答 |
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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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怎么休? |
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的是哪些? |
增加婚假7天; 生育假30天; 配偶陪产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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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类一般应当与婚假、生育假、产妇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 |
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
有,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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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假期?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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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
按照全勤的标准 |
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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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结婚、生孩子的,能享受新政吗? |
可以 |
应办理好结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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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如何理解? |
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
自主安排的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
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 |
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
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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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 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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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是指那些? |
比如:(1)初婚夫妻生育了一对三胞胎,三个孩子均属于非遗传性残疾。 (2)再婚夫妻经审批再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是该子女属于非遗传性残疾。 |
不作穷尽式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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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再生育如何适用本市规定? |
(1)两地婚姻夫妻选择适用; (2)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 (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人的夫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两地婚姻夫妻指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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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育的子女数如何确认? |
指: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 |
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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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还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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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
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 |
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
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是否相挂钩? |
是 |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居住证积分资格,不得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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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您还能领吗?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
遵循老生从旧,新生从新的原则。 |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符合规定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
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 |
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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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怎样去办理? |
怎样申请? |
(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2)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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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哪些材料? |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
属于《条例》中规定的第三种再生育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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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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