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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有女员工的企业看过来

  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二孩所涉及的生育假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其中随着地方配套政策相继出台,上海地区关于此类的消息也是不绝于耳。
  2016年2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除了实施全面两孩,修正后的《条例》中也还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好消息,这也正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形成了有效衔接。部分要点如下:
原规定(2014) 新规定(2016)
生育数量 单独可生二孩 提倡生二孩
再婚夫妇符合条件也可生二孩
婚假天数 晚婚10天
(法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
非晚婚3天
一律10天,不论晚婚
(法定婚假3天+增加7天)
产假天数(女性) 晚育128天
(法定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
非晚育98天
一律128天,不论晚育
(法定产假98天+生育假30天)
陪产假天数(男性) 晚育护理假3天 陪产假10天
独生子女光荣证 持证可享相应奖励 老生从旧,新生从新
第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来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现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符合一定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规定可以看出,原先单独二孩这前提性条件将不复存在,对婚前双方生育子女的数量也有所放宽,这对于再婚的夫妇,意味着婚后的子女数量不会再受到婚前已育有的子女数量的限制,即使再婚前双方已各自有两孩,仍可再生育共同的子女。
第二、《独生子女光荣证》依旧光荣,只是新生不再颁发。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不会再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可凭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应奖励。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第三、婚假天数没减少,而且还有增加。
  《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即在原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增加至10天。这符合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
第四、将晚育假改成生育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晚婚晚育假,规定符合生育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待遇进行了细化。
  原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的规定变成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这也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一胎妈妈,还是二胎妈妈,都可以享受至少128天产假。这充分考虑到了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的实际情况,因此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第五、奶爸也将拥有陪产假。
  《条例》还规定了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陪产假含双休日,但遇国定节假日则顺延。相信这是立法者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顾,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经协调、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得到的结果。
  总之,新《条例》的出台,不仅是立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体现,也是上海市立法机关依据上海民意保护公众权利,落实以人为本的不懈追求。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钱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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