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发布新规解读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从2016年2月1日起,买房就能上XX学校、距XX仅30分钟诸如此类表述,将不能在售楼广告中出现。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都说了些啥。
一、适用范围及除外条款: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房地产广告表明的以下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比例适当:
1、项目位置示意图;
2、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
3、内部结构、装修装饰;
4、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5、应清楚标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有效期。
四、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承诺为购房者办户口就业升学;
6、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7、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8、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郝亮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