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面两孩新政解读
2016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开始施行,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2016年1月7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北京市全面两孩政策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1、享受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2、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子女的审批问题?
自2016年1月1日起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生育登记。
3、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的规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仍然必须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或其他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如何享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主要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
第二,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奖励优待政策;
第三,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奖励和优待政策,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退还。
5、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还有晚婚、晚育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奖励假待遇;生育子女的夫妻亦不再享受晚育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奖励假和其他福利待遇,但具体办法还需等待修改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明确。
综上,解答明确了全面两孩政策的具体内容、实施过程中生育子女的审批问题,对新旧政策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社会制约制度方面的衔接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政策实施后不再享有晚婚、晚育假,但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奖励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规定、合计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再生育需符合的条件以及再生育手续的办理等问题,仍需等待《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和公布。同时,建议顾问单位尽快修改员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