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超市应该怎样赔偿?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现代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我国立法对食品安全也从未止步,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虽然修订后《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但大家可能对该部法条了解并不深入,今天给大家介绍下食品超过保质期,但超市仍在出售的情况,大家应如何维权。
2015年9月10日,赖某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盒价值300元的蛋白粉。回家后,赖某发现蛋白粉的保质期仅到2015年8月31日。因赖某之前听说过超市出售过期的食品应按十倍标准赔偿,故又折回超市,再次购买了9盒过期的蛋白粉。赖某取得发票后,至超市服务台要求按十倍标准赔偿,被超市拒绝。于是赖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其购买蛋白粉的费用,并赔偿其所购十盒蛋白粉金额的十倍。超市认为,赖某明知蛋白粉过期而恶意购买,其要求的赔偿不应被支持。那赖某的诉求是否会的到支持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该规定,超市销售超出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应按规定进行退赔。那赖某明知蛋白粉过期而恶意购买,是否影响其得到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超市以赖某明知蛋白粉过期仍然购买进行抗辩,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超市依法应向赖某退还购买蛋白粉的费用并按照该费用的十倍向赖某赔偿。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出售过期食品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罚则。那是不是只有买到过期的食品才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呢?当然不是,比如我们在外就餐常见的:在菜里吃到一只或半只蟑螂,在汉堡里吃出一只或半只蛆等情况,都是可以适用上述法条要求销售者进行赔偿。既然法律做了相应规定,消费者就应适时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哪里有最挑剔的消费者,哪里就有最好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