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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近日,广西百色地区的林女士,因其丈夫李某以配偶的名义为婚外的第三人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在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的同时,艰难地奔波在维权的道路上。林女士这样介绍:其与丈夫李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不顾家人反对与李某结了婚,起初日子过得拮据,后李某因公于2011年从百色被调往靖西工作,林女士为了支持李某事业,一直与丈夫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2015年3月6日,林女士正满心欢喜地准备结婚纪念日礼物时,接到李某单位通知:李某因突发脑溢血入院,情况危急,在几经转院和负担了巨额医疗费的治疗后,李某仍然进入了植物人状态。林女士在整理丈夫的物品时,发现了记录李某与婚外女子有关的视频和李某以配偶名义为该女子购买的养老保险合同,林女士遂向保险公司主张:由于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虚假的配偶身份,为他人购买养老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已缴保费。而保险公司回复: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李某等双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无法全额退保。
  人们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总是会与共同参与的民商事主体形成各种受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通常会选择订立口头或书面的合同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背契约的不利后果,从而规范订立合同主体的行为,在这里我们首先应明确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哪些原则、哪些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明确了关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某为该女子以虚假配偶身份投保,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以上三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侵犯了林女士的配偶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有悖于社会公德,应属无效合同,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保险公司则应当积极配合林女士解决问题,寻求一种既合法有效、又符合公序良俗、且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张俨律师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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