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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是否构成故意杀人引争议

  近日,四川宜宾市首富章英启遭人绑架勒索1亿元,章英启受胁迫参与杀害了一名陌生女子。最先曝出此案的网帖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介绍: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女)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宜宾市翠屏区赵场街道办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章英启对一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 (新京报)
  该案件发生后,宜宾首富被迫杀人成为了网上热议的话题。总结网上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一种认为章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但系胁从犯。
  1、《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简而言之即为两害相权取其轻。紧急避险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个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是难以为社会大众接受的。因此,律师认为章某被迫杀人的行为不宜评价为紧急避险。
  2、《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若行为人因外在原因导致无法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仍要进行处罚的法理依据是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虽然意志上受到一定的压制,但是并不能说他完全没有自己的主观意志,其仍然可以选择不参与犯罪。
  因此,如果章某在杀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身体的控制能力,没有选择的余地,比如章某被绑匪用强力按着其手脚实施了杀人行为,则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在犯罪中充当了犯罪工具的作用。但是如果章某在杀人时,并未完全丧失对自己身体的控制能力,仍然具有一定的行为选择能力,则其行为构成杀人罪,但符合胁从犯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的规定,减轻或免于处罚。
  刑事案件需要在分析全部案情并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做出一个全面、客观的判断。因此,章某到底应该负怎样的责任,需要警方查清全部案情后,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张某的行为进行评判。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赵茂律师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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