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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剁手党:双十一的后悔药

  中国互联网一年一度最大规模的商业促销狂欢活动双十一已经落下帷幕,广大的消费者已经或者正在不断的收到自己在各大网站订购的各种商品。消费者收到包裹,拆开后基本上会有三种情形出现:
  一、商品物美价廉,消费者比较满意;
  二、消费者后悔买太多或者没有任何理由,消费者想退货;
  三、商品质量有问题,消费者要退换货。
  第一种情形无需多言,那么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应该怎么办呢?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在满足这些条件后,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至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消费则和经营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因此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退换货,还可以要求卖家(经营者)承担运输费用。
  2015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工商消字〔2015〕189号)第五条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责任。
  最后,在网购商品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的,消费者可以先和卖家(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介入或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亦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若均无法得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为了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注意留存购物的相关证据,比如网站下单相关信息以及商品运单等。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赵茂律师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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