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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之“违法约定违约金”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时代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对员工高效管理的目标,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去设置一些霸王条款。
  如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合同期满前离职的,应向公司缴纳违约金XX元,或约定销售额未达到XX元以上的,应向公司缴纳XX元违约金等等。那么,这些违约金条款的设置有效吗?《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一、何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了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举例说明,某公司花费30万元为新入职的员工王某提供专项培训,并约定王某的服务期为3年,那么该员工在三年的服务期内平均每年应分担的服务费为10万元。假设王某在接受专项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满一年时即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公司请求王某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的总额,即30万元,并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2年应分担的数额,共计20万元。综上,王某应向该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20万元。
  二是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关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履行竞业限制的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并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旦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单独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关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另外,即使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后,向用人单位支付了违约金,也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二、面对违法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应如何应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其约定违约金条款的。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劳动者往往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出于养家糊口的迫切心理去接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违约金条款,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其实,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任意设置违约金条款并强行收取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依法主张相应霸王条款的无效。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史霄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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