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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企业成长的催化剂

  近日,诸多顾问单位向我所咨询企业内部股权激励的问题,尤其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最。其实,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政府就已经倡导要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政策依据并指明了方向。2005年底、2006年,证监会、国资委先后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多部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办法。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既有相关制度依据,又有诸多上市公司成功案例可供借鉴,故操作起来相对容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非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较上市公司相对封闭,借鉴成功经验也就相对困难。但非上市公司又占了我国企业数量的绝大多数,故本文着重阐述非上市公司中股权激励的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相比较上市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更无法发行股票,故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激励的标的只能是本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关于非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因并无法律明文限制,故在选择激励对象方面,公司有很大的灵活性,上至公司最高管理者,下至普通员工,都可以成为被激励的对象。实践中,可供非上市公司选择的股权激励方式一般包括认股权激励模式、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利润分红)、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每股净资产增值)及期股模式。
  认股权激励模式是指授予被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份的权利,该种权利一般情况下无法马上行使,而是需要结合未来一定期限内的绩效考核条件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行使。在该种模式下,若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不乐观,可以放弃认购股份的权利。
  虚拟股权激励模式是指通过不引起实际持股比例变更、以公司内部记账的模式,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虚拟股份的持有者可以按照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利润分红或取得每股净资产增值的权利。该种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无需自行出资购买股份。
  期股模式是指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的公司股份,锁定在被激励对象的账户中,锁定期内,期股无法变现,但被激励对象拥有这些股份的分红权。在被激励对象达到预期业绩且满足公司规定的时间之后,被激励对象可以将期股变现。期股股本可以选择由被激励对象先行支付,也可以以分红抵付。
  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模式时,应结合公司自身的情况分别从被激励对象人数、激励额度、激励股权来源、股权激励作出后对原股东控制权的影响及公司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确定股权激励的模式。如A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实施超过50人的股权激励方案,那囿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A公司便无法选择认股权激励模式或期股模式,因为无论是在认股权激励模式还是在期股模式中,都有公司股东超过50人的可能。
  21世纪什么最宝贵?人才!,随着经济迅猛发展及技术更新换代的步伐逐步加快,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民营企业,都迫切的需要人才。在目前万众创新、全民创业的新形势下,处于创业期的初创型企业在无法提供高薪的情况下,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促进人才与公司的共赢,这才是留住人才的王道;同时对于成熟型公司而言,亦可使用激励制度防止人员流失。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王丹律师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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