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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结算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知,一般来讲,建设工程合同就是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但是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价款又该如何结算呢?本文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为您介绍四种常见的结算方式。
  一、已签署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以结算协议为准
  一般认为,结算协议是双方就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所有争议的一揽子最终解决协议。结算协议虽然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达成,但并不必然依附于施工合同,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解答)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未签署结算协议,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同时签订了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四、未签署结算协议,且建设工程所涉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白合同因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或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丧失法律效力,这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汕头公司与秦浪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裁判精神,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事人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郝亮亮律师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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