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按揭房屋离婚时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造成一部分女士的恐慌,其中尤以《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特别值得关注。今天为大家解读下第十条内容,带大家一起了解下离婚时,婚前房屋这笔账该如何计算。
第十条内容如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出如下结论:
1、婚前签了购房合同,支付了首付款且房屋登记在付款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登记一方所有;
2、离婚时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将对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未登记一方可以获得对应的补偿款。
那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给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比如章先生婚前购房,房款为27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50万元,正常还贷应还本息260万元,夫妻结婚三年,共计还款38万元,现房屋估值350万元,那章先生如果离婚,章太太能分得多少的补偿呢?根据上述公式:
章太太所得补偿款=38/(270+110)*350*50%=17.5万元
虽然实践中法官可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因素,但从上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出,对只共同还贷却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而言,好好经营婚姻是比较实惠的选择。
王丹律师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