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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票投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张先生与李小姐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先生婚前购买了30余万元的股票,因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年初股票市场形势很好,张先生的股票一路飘红,到2015年4月,张先生的股票已经价值70万元。
  2015年5月,张先生与李小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二人对于张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以及婚后购买的小轿车均无争议,但对于张先生股票账户里的70万元,李小姐认为其中40万是双方结婚后取得的,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先生认为,现在其股票账户中的钱是婚前就放在里面的,增值的40万是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股票投资,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张先生与李小姐的问题,首先要判断股票增值是否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具体到股票增值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产生的原因。若张先生的股票婚前就持有,婚后没有操作过,应当将这种增值理解为自然增值,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但如果在婚后对股票账户进行过操作,再将股票增值部分视为自然增值,则有违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亦有失公平。故该种情况下,操作后的增值部分应认定成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小姐有权就张先生在婚后操作所得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王丹律师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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