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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防范和降低电梯伤人的法律风险

  湖北电梯吞人事件一时间引起很大的社会舆论,网络上各种抨击商城不负责任的言论沸沸扬扬,我们今天不讨论商城要承担何种责任的法律问题,而主要针对电梯使用者应如何防范和降低电梯伤人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简要提示。
  2014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此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维护中均需要有相应责任人对特种设备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负责。安全法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锅炉、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等。
  根据该法的规定,我们总结出下列需要电梯使用者注意的内容,通过完善下列几项工作内容,以达到避免和降低电梯伤人的法律风险:
  首先,使用者需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以保证电梯产品质量合格。
  根据《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的规定,电梯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许可,方可进行电梯的生产,同时,销售者需要在销售时提供电梯的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应文件,以保证电梯的产品质量合格。
  其次,使用者需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电梯进行维保和自行检查,以保证电梯的日常安全运行。
  《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均规定了电梯的使用者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且需在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同时,使用者需建立岗位责任等安全管理制度,将电梯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对于一些物业企业来说,建立完善的电梯维保记录和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物业企业要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合同义务,依法依约都需要完成上述工作流程,另一方面,也证明了物业企业确实没有白拿业主的钱,确实为业主办了实事,当业主们为了拒绝交纳物业费而质问物业公司曾提供什么服务时,物业公司就可以将上述文件作为履行物业服务的证据进行提供。
  再次,使用者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以减低使用者在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时的费用承担。
  企业无论大小,都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风险,就像湖北电梯吞人事件中的商场方绝对不愿意发生此类事件,但这种事情的发生就意味着商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责任的大或小。《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这就说明,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已经考虑到电梯的使用者即便依法履行自身义务,也无法完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建议和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以降低各方损失的承担。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张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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