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论:“如何证明我妈是我妈”
新闻事件:
人民网北京5月7日电 人民日报4月8日发表评论《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提到北京市民陈先生出境旅游填自己母亲为紧急联络人,却被要求证明他和他母亲是母子关系的案例。陈先生出境旅游填写‘紧急联系人’,他写了他母亲的名字,结果有关部门要求他提供材料,证明我妈是我妈。
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李克强总理也讲到这则故事,痛斥某些政府办事机构,给老百姓办事多设障碍。
其实被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并非个例,在现实中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不在少数。要证明亲属关系的,要证明自己无罪的,要证明品行端正的……很多简单的事情,往往因为需要各种证明而变得复杂起来。
据《华商报》报道,西安市民王嫣(化名)2002年离婚,2005年她在西安长安区买了一套房子,2008年再婚。今年1月,王嫣打算卖房却被要求出具2002年至2008年之间的单身证明。最后她跑遍了婚姻登记处、公证处、街道办等单位才得到了一张单身证明。据悉,仅2014年,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开出的单身证明均超过了当年结婚与离婚登记数据总和。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我要去医院做引产手术,但医院让找社区开个证明。2014年,郑州女子陈风(化名)来到金色港湾社区居委会,要求社区工作人员给她开个同意引产手术的证明。郑州第一人民医院妇科工作人员解释,年满20周岁、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提供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计生机构出具的证明,这是法律规定的。
针对上述这则新闻,作为律师,我对上述这些证明的提供和出具还是能够理解的。首先,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某地方进行管理,所出具的文件是具有管理权的,对接受一方产生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因此应对所出具的文件的基础事实需进行严格审核。假如,政府部门对上述事实不经过核实就擅自出具文件资料,则很有可能会侵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诉讼案件中也存在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在房屋纠纷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房产所有权属证明;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分家析产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证明;离婚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在诉讼案件中,法院需要当事人出具这些证明主要是为了能确定某个事实的存在,只有在明确此事实真实存在的基础之上才能据此予以审理和裁决。
其次,老百姓觉得我妈是我妈就是事实,不用证明,但这一事实仅是当事人双方了解和知情,第三方并不能够得知这一情况的真实性,这就需要当事人对此进行证明。而证明这层关系也并不难,只要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即可,比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或街道开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
最后,我们不能对政府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一概而论,一方面,对于确需证据证明的(比如: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死亡证明等),应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同时政府部门应明示当事人可向何机关调取或开具,而不能一句话回去开证明吧!就敷衍了事。另一方面,对于类似新闻中所提到的填写紧急联系人的证明、单身证明、自愿终止妊娠的证明,就应免除,毕竟,民之所向,施之所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