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组织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时值最美的人间四月天,花团锦簇,难得让北京有了一段让人心旷神怡的天气。因此,有个爱组织团体活动的同学,意欲在周末组织一次全年级同学的春游活动,还在qq群和微信讨论组里贴了一张告示,告示中列明了此次春游活动的时间、旅游地点、集合地点、集合时间、费用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便是告示的最后一句:报名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一切行为独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句,让我开始思考此种自助游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近年来,由于大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生活方式也在悄然发生转变,传统的旅游模式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当前人们的旅游需求,自助游一方面拥有自主性强、费用支出可以自主掌握、旅游体验多元化、深层次等诸多优势,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旅游者对旅游环境不熟、缺乏救助经验和设施等不足之处,导致自助游安全事故频发。
分析若干个因自助游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基本上集中于:组织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来分析一下自助游活动的特点,结合此次春游活动,不难总结:首先,自助游一般是一人或几人负责组织安排活动路线或者行程等事宜,由多人自愿参加的团体组合。参加者在参与活动之初应对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有认识,选择参加活动,即意味着参加者甘愿承担活动的风险。其次,自助旅游的参与者之间是松散型组织,以自助、自费为前提。组织者只是将活动的时间、地点等最基本的活动内容作出计划,在旅游过程中,组织者对参加的约束是松散的,参加者之间亦是松散的组合。至于活动的装备、工具等,亦是由参加者自愿选择,费用自行承担。第三,自助游的组织者组织活动一般都不以盈利为目的。此特点与传统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同,旅行社组织旅游以营利为目的,故而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自助游的组织者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解决此类纠纷,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所讨论的自助游,虽不属于营利活动,但属于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
从上述自助游特点可以看出,自助游活动是以参加者自冒风险为前提,组织者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当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过错的认定,还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对各种风险都作出预测并保证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析了这些之后,开始纠结要不要将这样的结论告诉给那位组织活动的同学。若告诉同学,恐怕此次活动将要因此夭折;不告诉他,又怕他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过还好,距离活动举行还有好长时间,还不用马上决定。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