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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的解读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中通过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让一直纷纷攘攘是否决定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的争论尘埃落定。纵观近年来的审判实际,知识产权案件存在专业性强、案件量增长迅速、案件审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社会各界一直都强烈呼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继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之后最终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决定》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主要受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件。著作权、商标权等相对科学技术方面要求不高的案件,如果一审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当然,如有一审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是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则上诉案件直接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再经过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综合以上《决定》中的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应当是上诉法院,在审理级别上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受理基层法院的一审案件,审理的一审案件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此处所指的国务院行政部门应当主要是指商标局以及专利局的复审决定。近年来,针对关于商标、专利驳回申请、宣告无效或撤销案件的复审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量非常大,都由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根据《决定》规定,此类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都收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可以更好的进行专业分工,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审理,也使得北京一中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能够更好的运用各自的专业分工,更好的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该条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在北上广地区不再根据当地区划进行管辖,而是只要是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突破区域划分,直接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以北京为例,不管是海淀区还是西城区,不管是昌平区还是丰台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统一受理一审案件。不管是北京哪个区域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均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从08年到13年,短短五年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从2.7万件见猛增到10万件,翻了两番。在案件迅猛增长的同时,地域分布不均衡,多数案件集中在北上广地区。例如广东法院13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5万件,仅仅一个省,却占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结量的四分之一。因此,结合国际惯例,在北上广地区进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试点建设,对于统一知识产权审判标准,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具有良好的作用。正如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所说: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的选择。
  作者:李欣博(岳成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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