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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自住型商品房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5年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自住型商品房建工动力港开始摇号。因该处自住房地理位置较好,摇号之前就已炙手可热。在建工动力港之后,还有恒大名都、京汉东方名苑、中海长安雅苑等项目也会陆续进行摇号。自住型商品房虽然有许多政策上的优惠,但也存在诸多的限制。我们来了解下自住型商品房有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家庭和开发企业各留存一份。
  自住型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组织购房家庭选房,并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在销售现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意见》规定的优先家庭选房后,其他申请家庭继续依次选房。
  摇号家庭放弃选房的,或者已完成选房的家庭放弃购房的,由未选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摇号顺序依次递补选房。未按照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购买该项目。
  购房家庭的成员今后不得再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的,视同已保障。
  对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骗购家庭名单记入购房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所以,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大家也应该充分注意禁止性规定,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导致自己的权利受损。
  作者:王丹(岳成律师事务所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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