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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学生孟某施救落水儿童溺亡想到

  近日,从网络上看到一则新闻,河南省某县一处人工湖发生溺亡事件。两儿童在湖边玩耍落水,大学生孟某因跳湖施救溺亡。后事件出现反转,落水儿童母亲称,孩子并非孟某所救。一名落水儿童说,孟某玩手机时用脚把栏杆跺掉了,三人一起落入水中。有媒体报道,当地警方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孟某是因救人牺牲。此后,目击者因良心不安出面作证、落水儿童母亲因害怕担责教孩子说谎等消息接连曝出。最终,警方公布调查结论,称经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孟某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由大学生孟某施救落水儿童溺亡想到
  先愿逝者安息,见义勇为者,你值得我们所有人尊敬,更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
  事情一波三折,也想到了一些与之相关联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见义勇为者孟某的权益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主要系无因管理关系。见义勇为者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主观上管理人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客观上实施了处理他人事务的积极行为。孟某因施救儿童而溺亡,受益人即被救儿童的监护人应给予孟某适当补偿。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孟某所在当地政府应依照上述通知并参照《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给予孟某家属必要的帮扶。
  二、关于两落水儿童的权益
  据媒体报道,事发地点系人工湖,两儿童系因护栏松动导致落水。我们不禁要问,人工湖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或管理者是谁?人工湖的用途是什么?是否在人工湖旁设置了警示标志?是否对人工湖的护栏定期检查、维护?总之,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责任?另外,两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我们认为,如人工湖管理人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两儿童落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两儿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纵观该事件,我们希望被救儿童监护人反思,如果爱请真爱,照顾孩子要尽心、培养孩子懂安全、更要教育孩子辨是非,对于帮助了我们的人要知感恩、懂回报;我们希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反思,要加强对公共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责任意识;我们希望警方反思,对社会敏感、公众关心的突发事件,应谨慎处理,及时、真实、准确的公布案件信息;我们愿见义勇为者家属节哀,为自己的孩子骄傲!他是英雄!
张志伟律师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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