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选择律师职业

我为什么选择律师职业

文/梁小天

《吕氏春秋》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第一次公布成文法,而邓析也是中国史上记载的第一讼师。伍廷芳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位法学博士,第一位获得外国律师资格,获准在香港(英国殖民)担任律师的中国人。1926年,自法国里昂大学留学归国的吴凯声与郑毓秀成为最早获准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若以律师证计,中国第一律师应是民国律师001号曹汝霖。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001号律师证的持有人是任建新,他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也曾是环球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可见,我国的法律服务职业由来已久,而“律师”职业是在近现代学习了西方的法律体系产生的有其特殊内涵的服务于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新职业,实质上不能将讼师认为是律师,一方面讼师不像律师一样具有合法资格,在诉讼活动中有合法地位。另一方面,讼师并不一定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其参与审判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多样和复杂。

对国家而言,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近几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队伍不断壮大、作用有效发挥、制度日趋完善。在此过程中涌现出的一大批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通过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发展,有力促进了全民法治观念的提升、推动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对社会而言,现代律师这个职业是伴随著现代商业社会规则而诞生的,它是一种尽可能剔除了当事人各方非理性视角的角色,能合理地解释法律条文获得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在现代社会法律条文日趋复杂的大背景下,这必然要求产生一种专精于法律解释的技术职业。其次,即便法律人总是不厌其烦地澄清司法和结果正义不同,但实践中,司法仍然普遍被民众寄托了正义的诉求,中外皆然。律师是整个当代司法体系中最靠近民众的一部分,他们的工作自然也要带上寻求正义的色彩。另一方面,律师和法官又不同,因为法官为法律负责,而律师为客户负责。无论中外,律师不仅要熟稔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还要在合适的时候合理应用自身的交际能力影响相关利益方(法官、检察官、对方律师)。不仅强调技术,也要求社会责任和处世的灵活性,这是律师这份职业最独特的地方。

对民众而言,权利受到侵害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其他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非国家机关法人等一般主体,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比如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权力机关。当公民受到非权力组织侵害时,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而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律师是仅有的可以依法保护其利益的人。比如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法庭是一架天平,法官在中间,检察官和受害人在一边,如果另一边仅有被告,那么就不平衡,被告需要一个为他的利益辩护的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来维护他的权利,这个人就是律师。

以上是律师行业对国家、社会、民众的意义。而对我而言,学习法律是自己的选择,从事法律行业是对自己大学几年学习的负责,也是自己的人生目标所在。人总要做一些能实现自己价值的事情,对我而言所谓律师职业事实上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首都的生活压力巨大,在帮助当事人,服务当事人的同时,保证自己的生活所需,保证日子越过越好,多缴纳税款为国家为人民做贡献,为在北京早日安家立户做准备,也是我选择从事律师行业更加实际的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