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使命

律师的使命

                  ——我们为什么选择律师职业

文/刘德龙

我不信仰宗教,但我相信命运。与其说是我们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倒不如说是律师这个职业选中了我们。我们没有数码宝贝,但我相信,每个人都是被选中的孩子,都有自己要完成的使命。我一直努力寻找自己的使命。作为一名律师,我的使命究竟是什么?我始终谦卑地认为,律师的使命不是实现公平正义。我更不认为律师有资格代表公平正义。

法律思维,是以公平正义为主要价值取向。这是舒国滢教授《法理学导论》中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定义,但并不是对于律师使命的定义。公平应当由身着法袍、手持法槌法官来实现,正义应当由一身正气、嫉恶如仇的检察官来守护。大家各司其职,各谋其政。不能托大,越俎代庖;不能错位,本末倒置。

这就好比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应当是最基础的关系:丈夫以妻子重,儿子以儿媳为重,父亲以母亲为重。中国式婆媳关系的普遍问题,可以用三个词概括:丈夫缺位、妻子错位、婆婆越位。关系一旦错位,后果严重:丈夫成了妈宝,妻子成了怨妇,婆婆成了恶人。家庭关系如此,法律制度的角色设计更是如此。若是控辩审三人的矛头都直指被告人,公检法联合办案,犯罪倒是得到了有效打击,可人权保障向何处去?

作为律师和代理人,其职责是对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前提必须是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不能逾越底线、触犯法律。请注意:这里的用词应该是“方式”,而不能是“手段”。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法亦如此。在一个有信仰的法律人心中,神圣的事物是不可以被当作手段的。否则,那就与商人无异。

对于律师和医师来说,职业道德至关重要,一旦缺失,后果极其严重。抛开职业道德不谈,单论做人:品性这东西,今天缺个角,明天裂道缝,也就离坍塌不远了。人的法则是:一颗阴暗的心永远托不起一张灿烂的脸。而文明对于一个不能以人字来界定的则人无能为力。一位律师曾经对我说,你都做律师了,还有良心呢?我认为他这是玩笑话。因为我相信他比任何人都怀着一颗赤子之心。

我并非反对公平正义,毕竟接受了七年的法学教育和二十多年的思想政治洗礼。法律人对于公平正义,不亚于一个狂热的教徒对于神之信仰。与教徒不同的是,法律人必须要更加清醒。

你要认清你自己。你以为的都是你以为的:你以为的公平是你的公平,你以为的正义是你的正义,你以为的客观理性也避免不了唯心主义。“汝之蜜糖,彼之砒霜。”你所宣扬的公平正义可能恰恰是别人的非正义。你所表达的所有中性词汇和自以为是的客观评判标准,无一例外地都要依赖于你的主观意识。所以,不要标榜自己多么客观理性,更不要大言不惭声地称自己代表公平正义。机器都会出错,更何况人?相比机器,人性还有一个弱点,就是情绪。大大方方地承认自己有喜怒哀乐和七情六欲,是个感性的人类,不难,也没什么丢人的。

律师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也会贪婪,也会逐利。但人有不同,律师也有不同。同样为人,我们要做有底线的人,做有原则的律师。同为汉臣,刘备选择匡扶汉室,曹操追求天下统一,加上江东三足鼎立,打来打去,最后便宜了司马懿。同为律师,有的不择手段谋利,有的坚守一颗赤子之心。无论选择如何,只要不违背原则底线,只要不违反法律,只要对得起自己。岳成所坚持“三不原则”:不给回扣、不给介绍费、不给找关系走后门,坚信打官司就是打事实、打证据、打法律规定,而不是打关系。

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把“方便法门”的精神发挥得尽致淋漓,那并不是巧妙利用规则漏洞的聪明之举,其本质是强盗逻辑。而强盗的本质是破格获取。破格获取和直接获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没有自信和强者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只能说明是弱者。因为弱势文化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就是破格获取。所以,强盗的逻辑从本质上讲是最懦弱的生存哲学。当然,无论是价值选择还是道德评价,都无须下沉到违法乱纪。至于如何惩戒不守规矩的强盗逻辑,那是法律评价上的技术问题。让价值归价值,法律归法律。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回到职业选择的问题。想干什么和能干什么是两回事,这要根据条件来决定。我很幸运,具备成为律师的条件和能力,也拥有与之匹配契合的性格特点和思维逻辑,能把“想”和“能”相统一。至于我为什么选择律师职业,其实很简单,一句话:是源于对法律这项技术的深深痴迷,或者可以说是因为该死的求知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