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选择律师职业

我为什么选择律师职业

文/李嘉

谈这个话题之前,我想先讲一讲人们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普遍误解。

民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误解恐怕从古代就开始了。

据历史考证,讼师这个职业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代。春秋时代,郑国人邓析,他帮助别人打官司,然后收取衣裳作为报酬,这就是最早的律师。不仅如此,他还开设学馆教授法律知识,并且自己编著了一本法律教科书,称为竹刑。

左传定公八年,驷歂为执政,九年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这就是“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故事由来。之后历朝历代都有近似于律师的职业出现,而真正兴起是在明清时期。明清时期,因为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诉讼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但是又因为很多需要打官司的百姓或是知识不够,或是情况不了解,都需要讼师帮助,于是这一个职业逐渐开始固定下来,从而促使更多有相关知识但是处在下层的群体从事这个职业。

但是因为法律上没有认可以及没有统一的标准,讼师在官府那始终是背后小人。古时候中国人们的主要思想是儒家思想,孔子认为和为贵,所以无讼的法律风气逐渐进入了官府的法规制定。但是讼师的出现就是从“争讼”开始的,这恰恰跟传承数千年的儒家传统相悖,所以从古至今,很多中国传统知识分子一度认为“健讼”就是风气不好的表现。

而民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误解”,古今中外都有很多例子。英国有了一位刑事律师亚历克斯麦克布赖德专门为此写了一本书叫做《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刑事审判中的真相与谎言》。与其他英国刑事律师一样,这本书的作者几乎每一天都会站上法庭,履行他的本职工作,书中描述的律师在办公室、法庭和监狱中发生的一幕幕场景,让读者领略到律师的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也让不了解律师的人体会到律师为身陷囹圄的客户努力辩护时的各种心理。除此之外,这本书也有意无意的向人们揭示一个自人类文明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巨大难题:如何保证无辜者不会蒙冤,有罪者罚当其罪?

对律师的误解不仅仅体现在对律师职业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上,还包括对律师职业的收入和律师的日常工作、生活。现今社会,仍然有不少人认为,律师就是一种只会“耍嘴皮子”,“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职业。见风使舵、毫无原则、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是贴在律师身上无法甩脱的标签。律师这一行很赚钱,“为了钱”什么事都能干得出来,仍然是不少人对于律师的刻板印象。

其实有着“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说好话”的质疑也能够理解。看的视角不同,得出结论自然也会不同。无论是影视剧、还是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大都是围绕着检察官、法官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职业角色进行刻画和渲染。从宣传法治,弘扬正义,体现法律威严等角度来考虑固然无可厚非,但作为和检察官唱“对台戏”的律师们似乎就人们天然的划定为需要打击、排斥的一类角色了。

其实大家有没有想过,那些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成为这些角色之前,学习的都是同一部法律,经过了统一的法律专业训练和指导,接受了同样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甚至有些还是同学或者师生,为什么要会案件当中意见相左、针锋相对呢?实践中,任何一个国家公权力和司法制度都不能保证每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在其审判中都得到完全公正的对待。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还有一部分人会受到不白之冤、枉纵之罪。仍然有如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念斌那样的人生遭遇。这些事例不断提醒我们,律师这个职业不可或缺,律师对于纠偏把错,维护司法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什么选择律师这个职业?律师这个职业在当今社会存在的意义到底在哪里?其实如果从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答案也不难寻找。

讲一个自己的亲身经历:刚执业时,我曾经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到法院区参与庭审诉讼。庭审前,法官的书记员先问我,“你见原告的律师了吗”?我答:“没有”。书记员又找到原告问:“你的代理律师呢?”。原告支支吾吾说:“我没请律师,我自己来的,......”;法官随后追问:“为什么不请律师?你那起诉状又是谁写的?”;对方答:“之前我们咨询过律师,这诉状就是律师帮忙代写的,不过我们听说这种案子简单,不用请律师的,......”;于是后来我就听见书记员小声说,“不请律师,不请律师你这案件能讲清楚吗?唉,本来挺简单的事,看来这个案件又调不成了,......”。我清楚原告的想法,也能清楚感受到书记员的无奈,原告无非是想省一笔代理费用,而书记员无非是想这样的简单案件能够调解结案,提高案件结案率。如果双方都有代理律师在场的话,书记员给交待一句,后面调解的工作交给双方律师就行了,调成调不成律师都会给一个答复,省心省力。但是只有一方有律师,或者双方都没有律师,那调解的难度增大,成功率也会大大降低。法院也要绩效考评啊!调解率、结案率是一个重要方面,这么简单的案件,调解不成心有不甘。

其实很多民事纠纷都是如此,如果双方争议不是特别大,又不牵涉到原则性的冲突,双方纠纷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及时化解。这时就体现出来原被告双方律师的作用了。如果调解成功,双方的争议能够很快能够解决,双方不用受到讼累,法官成功结案,不用纠结审限,各方都满意。

所以当今社会当中,律师和法官、检察官担任角色一样,律师职业的存在,是整个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史记》作者司马迁说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圣人孔夫子说过:“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

诚然,“律师”和其他职业一样,不可避免的有其功利性、商业性的一面。但这不应成为否认律师职业价值和意义的口实,相反,我们更应该看到律师职业给现代社会带来的作用,更应该了解和认识到律师在当今法治社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我看来,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担当丝毫不亚于哪些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法”为尊、以“律”为师的职业,正是整个社会闪耀的文明之光!结出的智慧之果!

于己于他人有利,于家于国有大用!这样一个职业我又有什么理由不选择,不热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