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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热线12》电话连线岳屾山律师 评“吉林国学学校九岁男童之死”事件

2019年4月2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热线12》电话连线,就吉林国学学校九岁男童之死事件发表新闻时评。
新闻背景
2018年12月,吉林省四平市玉琨国学实验学校的三年级学生睿睿,在校期间突然生病,几天之后就不幸离世。事后,睿睿家长与校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在事件细节上,孩子家长和校方依然各执一词,就责任等问题陷入了纷争。
确定孩子死亡原因 确认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岳屾山律师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九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那就意味着,首先要确定孩子在学校里是受到了伤害还是自身患有疾病,若是孩子自身患病,需核查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如果孩子不是自身患病,而是被学校里的其他人伤害所致,此时,学校仍需证明他们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未尽到相应职责的话,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涉嫌欺诈等行为 协议可申请撤销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若《赔偿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胁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等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协议具体履行。但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此时就协议的内容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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