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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律师接受央视《24小时》电话采访 谈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2018年1月18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就此接受中央电视台《24小时》电话采访。

岳屾山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对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细化和完善,一方面,该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区分了债务类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该解释还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要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岳屾山律师认为,该解释的颁布,有利于避免夫妻一方被欠债现象的发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