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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盗版、依法维权——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召开“图书网络销售平台法律责任研讨会暨《法律顾问服务指南》打击盗版新闻发布会”

  2016年9月7日,图书网络销售平台法律责任研讨会暨岳成所《法律顾问服务指南》打击盗版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岳成所《法律顾问服务指南》一书盗版维权案件中涉及的网络图书销售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为题邀请了多位国内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出版发行机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进行研讨。同时,岳成律师事务所也希望借此研讨会,向社会公众表达抵制盗版、依法维权的坚定决心。
  岳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广泛的影响力。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业之根本。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岳成所倾全所之力编著的《法律顾问服务指南》一书在开始销售的首周就遭遇了盗版并公然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岳成律师事务所这次成为了被侵权人。律师事务所出书遭遇恶意盗版,成了打假主体,这在全国也是首例。岳成所在深感愤慨的同时,坚定地选择了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岳成所知识产权部门的多位律师完成了证据收集工作后,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9月5日,该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岳成所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向社会公众、向其他被恶意侵权的著作权人传递律师界打击盗版、依法维权的坚定态度。
  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主持会议
  图: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介绍案件背景
嘉宾观点(根据现场录音整理)
  图:联合天畅总经理 赵鑫玮
  赵鑫玮:盗版对整个出版行业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现在这种事情特别多,但是我们没有维权的手段,我们今天在岳成所举行这样的发布会,对于我们出版行业来说,是在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如果这个真的有一个说法的话,很多出版社肯定都愿意跟你们一起合作来维权,现在大家是没有维权的道路。淘宝网上盗版铺天盖地,阿里有个知识产权部,你需要给他们提供一些资质,就是告诉他们书是我的,版权是我的,他们没有权利销售,或者我没有授权他们有权利销售,由他们出面把这些店都关掉,这就是现在出版业的现状。图书行业有发行委托书,如果没有这个委托书,就认定为盗版,所以我们都提供发行资质,他们才能销售。
  图 :当当网法务部总监 马强
  马强:这本《法律顾问服务指南》现在有盗版说明有价值,就像当年司法考试书籍,盗版就很多,说明这本书特别有价值。讨论盗版假货的问题,更多的是大家形成合力,从舆论上,制度上,体制上打击盗版,支持正版,对整个电商行业都是好事。
  图:当当网法务部经理 陈静梅
  陈静梅:销售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销售者,由于商家销售图书是海量的,非常多,是商家直接发货,不是当当直接发货,我们无法从源头上把控书是不是盗版,所以我们平台能做的是入店的时候严格审查资质,经营许可证是严格要求的。还有一点,事后救济,有权利人或者相关人投诉到我们平台的话,然后他提供了充分的盗版证据,也证明了自己投诉的资格,平台第一时间下架,如果没有下架,平台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不知情的话,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图:当当网法务部经理 贾伏双
  贾伏双:如果说盗版图书的店,我们基本上是做闭店处理的。从诉讼角度来讲,图书类除了盗版还有一个版权问题。在出版发行图书时,关于图书的版权可能就有问题,这也会牵扯到我们发行平台,所以我们电商会被拉到里面当被告。如果我们平台已经尽了审核义务,没有主观条件的话,我们不承担责任。作为电商,在盗版比较猖獗的情况下,我们主要是事后维权。
  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 刘瑛教授
  刘瑛:法律责任的基础取决于它的法律地位,视不同的情况,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对于真正的实际的出版商,或者我们就把它叫做盗版的出版商,它是要承担两种责任:一种是侵权责任,我们按照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法律条文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个是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另一个责任就是行政的责任,就是说它在向普通销售商提供这个服务也就是销售之前应当提供销售许可证这种行政许可的证件。网络销售平台的话,第一个是事先的信息的审查责任,但是对网络服务商来说量非常的大。我的观点就是说,事先的信息审查义务是最重要的。如果都没有设置这一个程序根本谈不上事中和事后的工作了。作为网络销售平台,事先的信息审查,事中的监督、事后的协助义务,这是都应该有的。
  图: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 韩志远
  韩志远: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实际上卖盗版书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第一个就是关于出版法规的规定。按照我们中国现有的出版管理体制,我们整个出版、印制、发行都实行许可制。那么这三块就是三个许可行政法规,一个叫《出版管理条例》,一个叫《出版物市场管规定》,还一个叫《印刷管理条例》。在许可制度的前提下,就产生了两个后果。一个如果未经许可去出版,那叫非法出版;未经许可去发行,那叫非法发行。因为这两个依据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果从民法的角度看,它就和无照经营是一样的。非法出版就是自己编辑、选题、印制、出售,他们现在说的这个盗版书一定是有人在背后编辑、选题、制作;并且制作出来后送到某个地方发行。我们一般情况下把这种叫做非法出版。非法出版如果数量较大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第二个部分发行,由于出版物市场这个管理规定规定了所有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必须经过国家的出版行政部门前置审批。那么我们现在马路上这些书店,包括互联网上一些专业销售图书的书店,原则上都是要经过审批的,那么未经审批的,它就属于非法经营。现在岳成这个案子,从淘宝网上买的,主要涉及的是发行的问题。发行的源头,来自出版。因为我们国家的图书都是出版单位出版的,个人如果想出版,就得用出版社的书号,以前是买卖书号,现在管理的松点,就是说你一定要和出版单位合作,你们这个出书一定得找一个正规的出版单位。那么出版单位和批发单位不得委托没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去发行出版物。
  第二个适用的法律是《著作权法》,因为侵权不一定是盗版,但是盗版必定是侵权。那么仅仅侵权不能适用出版法规;盗版可以适用出版法规和著作权法规。因为我们一般讲侵权是侵犯权利人的权利;我们讲的盗版大多情况下讲的是侵犯了出版社专有的出版权。 就说我不是出版单位,我自己偷着出一本书,或者是我把别人的书盗印拿来去卖,这个本身是盗版,但既侵犯了出版社的出版权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所以我建议这个官司实际上是出版法规和著作权法规都可以适用的,就是看哪一条比较合适。
  我们出版物的出售方式大部分已经从实体店移到网络销售平台。现在据估计,60%以上的图书是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出售的。那么侵权盗版现在成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侵权盗版,大家称其为侵权盗版的2.0版本。图书是个内容产品,网络平台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网络上销售的店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网络销售平台来看,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因为在我们著作权法里有一个信息存储空间和避风港规定。那么电商的销售平台是不是著作权里讲的信息存储空间?如果是,就享受避风港规定,就是一个通知移除的规定。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移除下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销售平台提供的书是商品,不是内容。所以,我也不敢说电商是不是适用信息存储空间,享不享受避风港待遇。司法判例中,法院对于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不一致。认为不适用的,即认为网络销售平台提供的书是商品,不是内容;与互联网提供内容不一样。从侵权责任法上讲,通知移除实际上也属于避风港原则。
  关于淘宝网,我们多次协商,提出,按照我国现行出版管理规定,要么淘宝网整体办一个图书销售许可证,这样淘宝上的店家都可以卖书,但是,如果发生问题,淘宝自己承担责任。但给这么大一个平台办许可证,从来没有这样做过。所以最后还是坚持,要到线上销售图书的店家,一定要有经营许可证,这是淘宝网应尽的审查义务。审核销售者有没有出版物发行资质是淘宝网应该做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很简单,即没有发行资质,网络销售平台就拒绝销售者上线经营。那么从法律责任上来说,审核过的是一个经过政府许可的销售者销售盗版图书的,理论上说其自己承担责任,电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你没有审查,一个没有发行资质的销售者进行销售盗版书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淘宝网有自己的解决盗版问题的平台,但是这个平台对出版物的审查和其他商品放在一起,投诉太多,不能有效解决。淘宝网对于权利人的投诉解决慢,程序复杂不合理。我们给淘宝讲,你就直接适用避风港原则,接到通知就删除,但一直不行。到现在为止,对整个出版界,淘宝网的盗版书负面影响很大。希望岳成所打点儿这样的官司,给他们提个醒。
  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卢海君教授
  卢海君:可以构想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和机制 ,处理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时间长、难度大、没有回应这一问题。如果让当当网或者淘宝承担过多的注意义务并不合适,另外一方面,版权人也确实受到很大伤害。对于盗版书籍,如果做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可以在结果上有很好的收获。但是如果从著作权法或者相关规定来看,我们除了要审查资质之外,还要审查每一本书是否存在盗版侵权的行为,这种注意义务要求就太过了。
  如何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版权人之间建立有效的、高效的机制来解决版权保护这一问题,我觉得不光要考虑版权产业联盟,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参与进来,发起建立统一的专门机构或者平台,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力,而不是客户提交了投诉意见没有回复。从整体的版权人保护来讲,我们还是要团结联合起来,搭建统一平台,让网络服务提供商都像当当网那样做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是这一审查义务应该有一个程序化的、规章化的、标准化的东西。是否能够建立这样一个统一的平台、统一的认证机制、解决问题的渠道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盗版的横行和当下社会存在诚信机制的缺失,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有关。我了解到,淘宝网上的商店卖假货被淘宝网处罚后,又开另外一家店继续做这样的行为。把版权人的保护当作事业来做,建立一个机制和部门,专门监理网络销售平台的申诉、控诉,包括回应的机制,把这些程序化、标准化,甚至做成一个互联网产品,运用科技手段,把这一问题做得更高效、更科技、更节省人力物力,不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增加过多的注意义务,同时给版权人比较便捷快速的通道来解决他的问题,这个措施不仅仅反映起诉,有可能是一个行政处罚,或者说是行业内自律的措施,都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
  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杜颖教授
  杜颖:目前,我们的法律对权利救济的途径是非常非常有限的。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谈到一个,就是净化网络图书交易市场,这是一个宗旨。我们讲净化图书市场,无论是网络版的还是现实版的。但是目前来看,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不利于图书出版者、作者的,确实对这些权利方不太有利。怎么从法律上定位这个电商平台,到目前为止,合营说、居间说、出租说都有,但比较服人的一观点,就是它是一个新型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也就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商。那它既然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话,它就有避风港原则。这个避风港原则,最简单的就是岳律师谈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互联网条款。我们的版权市场是非常非常乱的。在这个市场非常乱的情况下,你再引进这个避风港原则对权利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还有一个,美国这个避风港原则是要进行评估的,就是必须这个规则的实际适用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它评估的结果发现这个避风港原则,适用的不好,对权利人利益的维护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它就调整。我们从06年到现在,没有调整过。除了这个以外,电商平台也有自身利益所在,我觉得可以从合同来约束,就是卖家在进驻这个卖场的时候,以什么样的合同的条款来约束卖家的行为,这个也是一个可考虑的选择。其他的我觉得除非我们将来的法律发生了变化,为电商平台施加了一个稍微重的审查义务,但这个是不是将来的一个趋势,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图: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 郭玉忠
  郭玉忠:首先我非常感谢市场,或者这种竞争环境、这种生态环境,终于把岳成这种重量级的律师事务所推到了今天这个位置上。第二,从某种程度来说,也证明了,也许历史到了今天,应该去重新审视一下是不是已经出现了时间的一个拐点。网络版权,网络侵权,网络盗版,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没有一个特别好的解决办法,某种程度来说,没有办法。并不是说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依据,执行过程中也有政府部门的强势推进。二是因为社会的复杂性,铸就了互联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复杂性。
  以岳成所为例,在网络生态的环境下,你的这些以提供法律顾问业务的客户,一共520多家,将来1000多家,他们的权益必然在互联网上或多或少得到增值或者得到侵权,岳成所当仁不让的必须要去考虑,在互联网环境下,如何保护你的顾问单位的利益,这当中不是一个等待客户来了,再去迎上去,而是要有所作为。我觉得这对岳成来讲是个成长的机会。
  从互联网自身发展来看,我们可以探讨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有包括律师事务所,包括出版单位,包括发行单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包括行业组织,甚至包括一些一半为盗版,一半为正版,在灰色地带的人的一种机制。在这种生态下,需要在法治和法制的前提下找到一种共存的、共生的平衡。
  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网络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刘晓春
  刘晓春:我们还是立足于侵权责任法36条,包括著作权法当中的比较典型的帮助侵权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有很多类似的法律规定,比如说在商标法里已经规定了平台的帮助责任的问题,在专利法的修改稿当中也在探讨是否需要增加这个制度,直接相关的也是很多专家刚刚提到的避风港的问题,实际上是在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里面最早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里面引入,同时也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扩张到了所有的侵权的领域。
  在电子商务领域里面还涉及到一个资质审核的问题,从这些角度来看,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平台资质审核的问题,首先是主动审查,这是一个不是很准确的说法,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里面,它规定不要求网络平台承担审查义务,网络平台的前置审查,说的极端一点,出现了枪支弹药这种本来是不应该出现的东西,平台应该是有一个主动审查、过滤,通过技术机制审查。在图书销售的领域,审查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一个法定义务,是一个实质性的。第二个就是在接到侵权的通知之后,你是不是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之内,我们的法规表述为及时去有一个反馈。这时候肯定就是明知了,如果不移除,侵权责任法规定要对扩大的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制度构建的问题。我的想法是能不能在互联网领域以一种互联网+的形式进行探讨,我们可以设立机制,机制牵涉到的面可能比较广,在实体上是不是有什么规定。今天给我特别好的启发,我们在设置审查义务的时候在不同的领域是可以有不同的要求的,实体、义务这样一个标准化的建设。在图书这样一个出版管理比较严格的特殊的行业,我们就可以在标准上设置对经营许可证的前置审核,这已经是一个行业标准了。在图书审查过程中建立一整套技术过滤的措施,权利人可以要求购物平台把权利人主张的关键词加入技术过滤措施中,通过技术过滤措施证明你已经履行了关键词的审查。而不是说都需要一个案子一个案子这样去打。如果通过这样一种行业标准,我希望这个行业标准是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规则体系,有一个前置审查的义务,第二方面是通过技术过滤的措施,数据库协助规则的实现,把它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可能是一个成本比较低的、比较好的方式。
  图:教育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杨克强
  杨克强:图书网络销售平台管理责任,看到这个我就觉得责任这两个字实际上是,我们都有责任。这个责任剑指何方?我想实际上重要的还是我们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如果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个的严重性,他不会去重视。我们现在这个盗版横行如此猖獗,真正的原因是我们的主管部门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我倒是有一个建议,岳成律师事务所向有关部门起草类似于中国图书网络销售平台管理条例这样的一些法律法规性的文件倡导去做这些事。提高一定的重视程度相当重要,否则的话我们光是这里经常谈很多,费很多口舌、精力,到最后没有引起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我们做的工作还是事倍功半,肯定没有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去做这件事产生的效果更好。
  图:《半月谈》杂志社常务副总经理 半月谈新媒体中心董事长 王京忠
  王京忠:刚才我听了从法律界的,到出版界的,到网电商的几个角度不同层次的社会领域的来关注这本书,都谈得特别真实、可靠,而且非常到位,而且有的都是非常坦诚。我参加过若干个这种会议,但是有很多是流于形式,有些是为了某些需求,而这个会议的召开,从涉及的人员来看,嘉宾也就是二十多人,但涉及了各个领域,考虑了方方面面,等于是比较完善的一种讨论体系。通过这样的一个讨论就能形成一个相对权威的一个决策意见,所以我觉得这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智慧,非常好。这么多专家学者和我们的媒体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意见,让我有一个建议:是否可以形成一个反侵权盗版法律意见倡议书,以这样的一个形式发布出来,可能比发一个新闻消息引发的关注度更高,或者是传播率也更大。
  虽然盗版书咱们国家多如牛毛吧,盗版的成本太低,而维权的成本又太高,希望岳成所真的是通过这种维权、这种试验,在出版行业里掀起一个波涛,引起官方对此的关注。再一个,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就凭我们这样一个会议,一系列的报道出台,还远远不够,但是尽管这样,我们还是坚定的支持岳成所做这样的事情,维权的事情,因为他带来的作用是巨大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对行业的管理、健全、和对盗版的打击还是有效的。
  刘桂明:每个人的发言都不是一家之言,而是从各自领域反映出一个社会共识。首先,我有三个没想到。第一没想到岳成律师事务所遭遇侵权;第二没想到《法律顾问指南》这种专业书遭遇盗版,当然这本书被盗版也说明这本书实用性很好,值得购买才会盗版。另外这本书为什么会被盗版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本书发行的时机,在今年六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强调要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尤其是中央要求政府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等部门2017年底前都要配齐法律顾问。所以这本书的发行时机很好;第三个没想到盗版已经从线下发展到线上,这事不是小题大做,看上去它是一个盗版、侵权问题,其实更多的是一个政策、法律问题。做好打击盗版这件事情之后可以汇集更多的人,可以让更多遭遇侵权的出版者也好,作者也好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我认为岳成所不是为自身在做这件事,而是为整个出版行业,为整个出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为整个出版业的立法与司法做这件事。

与会嘉宾合影留念
  《法律顾问服务指南》一书历时三年,四易其稿,前后共计50位律师参与编写,是岳成律师事务所20多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总结,也是为法律顾问单位进行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岳成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出版此书,将法律顾问服务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分享给顾问单位、律师同仁,为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给予支持与协助。同时,《法律顾问服务指南》也是一本便捷实用的工具书,可以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进行指引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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