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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整版报导岳运生律师代理六小龄童案

2016年4月12日,《北京晚报》名律铁案栏目刊登文章:看到美猴王,你会想起谁?法院认定:六小龄童美猴王形象受到肖像权保护。本期名律铁案栏目主讲人为我所岳运生主任。下为文章全文:

  看到美猴王 你会想起谁

  法院认定:六小龄童美猴王形象受到肖像权保护

  春节前夕,六小龄童上不了春晚的消息点燃了几代人关于央视版《西游记》的回忆。章金莱(艺名六小龄童)接受采访时流露出的对美猴王的热爱,让无数曾经看着《西游记》度过一个个寒暑假的观众动容。

  在他心里,‘美猴王’就是他一生的追求。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说。为了维护美猴王的形象,六小龄童曾委托岳律师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与一家经营网络游戏的科技公司打了一场肖像权官司,尽管最终经济赔偿的诉求被驳回,但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六小龄童经过复杂化妆,展示在观众面前的美猴王形象,与演员之间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联系,尽管与他本人之间具有差异,但仍然应当受到肖像权保护。

  岳运生律师说,将一个电视剧中演员所塑造的角色形象,按照自然人的正常肖像来保护,这对于涉及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审判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猴哥啊 你到底是谁

  原著中一双怪眼似明星,两耳过肩查又硬、雷公嘴、孤拐面、尖嘴缩腮的描写,在电视剧《西游记》里被改造成了面如傅粉、老少咸宜的形象,但后者却成了亿万中国人在想到孙悟空形象时最先映入脑海的记忆。对于西游记、美猴王,六小龄童的态度说得上始终如一:尊重,热爱,始终保有对名著要有敬畏之心,西游记的魂与根不能变的观念。恰是这样的观念,让他觉得美猴王的形象不能受到一丁点伤害。

  2009年7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上线发行,在游戏页面中,出现了酷似央视版《西游记》中美猴王的大幅图片。浏览了这款游戏,六小龄童立时怒了,他觉得,这个游戏内容低俗,与他所一直弘扬的美猴王精神背道而驰,却偏偏用了美猴王的形象,西游内容被篡改得不像样,连其他电影电视剧里的‘戏说’都算不上。

  他认为,公众通过游戏页面,把他本人和这款游戏联系在一起了,这损害了他本人的名誉。六小龄童说,有观众在网上咨询他这件事,对他有些不满。那张图里真不是我!他曾与对方联系,要求这家公司停止使用美猴王的形象,但对方没有理会。因此他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科技公司侵犯了他本人的肖像权。

  律师有分歧 美猴王毕竟不是章金莱

  刚接手这起案子,岳成律所律师们的意见就出现了分歧:有认为确实侵权的,也有认为美猴王毕竟不是章金莱的。后者的意见认为,游戏中使用的毕竟是美猴王而不是章金莱的形象。即使是在电视剧《西游记》当中,美猴王的扮相也是经过了极其复杂的化妆,尽管这个形象是基于章金莱本人的一些特征,但最终呈现在观众面前的形象,已经与章金莱本人有了相当大的差别。而且,仔细观察可以发现,游戏中的形象与人们熟知的西游记美猴王也有细微的差异。于是,首先是是不是,其次是像不像。

  岳运生律师说,其实明眼人很容易看出,科技公司是在打擦边球:乍一看,是六小龄童,细一观察,原来不是。

  琢磨了很长时间,我们确定以肖像权来起诉,不过,肖像权侵权的案子,在以往的判例中,全都是指的某个人正常的肖像。对演员来说,保护的也是他本人,而不是他所饰演的角色。岳运生说,一个电视剧中的角色,希望能按照自然人的肖像来保护,这确实是有风险的。

  果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公众会将央视版《西游记》中孙悟空的形象与六小龄童建立对应关系,并不是基于二者之间容貌是否相似,而是六小龄童的精湛演技,使得观众记住了他的扮演者。因此,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侵犯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法院首次确认 角色与演员对应受保护

  肖像权的官司从表面上看,被侵权人诉求的都是人格权,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个成熟的商业社会、法治社会,一个人的肖像权一旦被侵犯,大多数情况下,背后都隐藏着商业利益。岳运生律师认为,虽然有些老艺术家将名誉看得比代言费重,但其实任何情况下都无须讳言肖像权所代表的经济利益。

  案件二审过程中,岳运生律师更加详细地阐述肖像权背后所代表的意义以及它在法律适用中的现实问题。我的看法是,所谓肖像权,首先是让人一眼看到就能联想到你本人,其次是要能给这个肖像的主人带来各种价值,不仅仅只限于经济价值,还有美誉度等等。岳律师讲,美猴王形象与六小龄童本人相比,可以肯定地说,前者更加深入人心。不知有多少中国人一看到西游记中美猴王的扮相,就会将他和六小龄童直接对应起来。

  其实很多观众都会承认,六小龄童和美猴王已经固化到一起了,他给观众留下的固定印象,就是那个开始身披黄金甲,后来腰围虎皮裙的美猴王。他本人的形象反倒不及美猴王更深入人心。岳运生律师说,考虑到这个角色和演员之间的固化关系以及它背后所代表的人格尊严及商业价值,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人格权的理解应该做稍大一些的解释。如果过度机械化地解释,并不利于体现立法的本意。

  2013年6月,历经3年的审判,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可了被告公司所称没有使用或抄袭电视剧《西游记》中的剧照,是自行创作的说法,驳回章金莱的诉求。但是,在判决书中,法院首次认定,当某一角色形象与自然人之间具有一一对应关系时,对该形象的保护应该属于肖像权保护的射程。

  判决书显示,尽管章金莱所饰演的孙悟空是基于古典文学作品所创作,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是该形象与章金莱个人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它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内,一看到央视《西游记》中的美猴王,自然能认定这是六小龄童。

  法院同时认为,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虽然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内涵的肖像权概念,但是,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矛盾,会使立法之中没有充分讨论的问题凸显出来,这才需要司法者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认可来自个人投资和努力演绎出的形象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当被他人擅自使用时,不仅仅侵犯肖像权上承载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权利人在财产上的利益。

原文链接:http://bjwb.bjd.com.cn/images/2016-04/12/22/2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