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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赖为民工付出血汗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案件纪实
◆文/王文波 常 鸣
2006年12月13日上午9点,20多名身穿绿棉袄、头戴黄色安全帽的北京某建筑公司来京务工人员,捧着自己手写的大红条幅走进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感谢政府、感谢法院雪中送炭”,这12大字用毛笔写在长长的大红幅上,称不上工整,但是热情洋溢。这二十余人是建筑公司工人的代表,他们来法院的目的是要感谢法院和法官,在年关前讨回了大伙被拖欠一年之久的血汗钱1100万元。“我们没有什么东西,大伙儿想了一晚上,写了这么几个字送给法院,我们终于能过个舒心年了!”一个拿到了1万2千元工资的安徽小伙子拿着装钱的信封激动地说。
承揽项目遇老赖 为工程款上法院
事情始于2001年10月,建筑公司承揽了金宸公司的金宸国际公寓项目。该项目位于西二环金融街,地理位置优越,有着巨大的升值前景。工程于2003年4月竣工,按照合同约定,金宸公司应于2004年9月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到付款日期届满时,金宸公司却提出了种种借口不肯付清工程款。金宸公司称,已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建筑公司故意拖延竣工时间,而且在工程款计算上有多处不准确的地方。
金宸公司凭己方的一面之词,拖欠了900余万工程款,致使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大部分建筑公司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自己的血汗钱就这样被他人无理拖欠,建筑工人们情绪激动,多次集体前往金宸公司讨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一方面高息借贷,发放了工人的一部分工资,一方面和金宸公司打起了官司,讨要工程款。
庭审中,金宸公司反咬一口,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243万元,以工人曾封堵工地公司大门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赔偿20万元。2005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宸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1100余万元。金宸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立即执行,但金宸公司始终也没有支付这笔钱给建筑公司。
面对阻力不退却 执行法官敢较真
2006年1月6日,建筑公司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庭法官多次与金宸公司谈话、协商,金宸公司又耍起了花招。在查封房产时,对方拿出10份预售合同,说:“这些房子已经卖出去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你们这样做就损害了买方人的利益。”执行法官当即逐个拨打了合同上的买方人电话,问他们是否购买了金宸公司的房产,只有一个人表示已经购买了房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其他人有的当即予以否认,有的含糊其辞,且不愿意到法院说明情况。在法官的强烈要求下,房产查封手续才得以办理。
2006年4月3日,一中院执行庭接到一个电话,这个电话为该执行案件增添了新的难度。北京某银行作为案外人提出了执行异议,银行提出,由于金宸公司尚欠银行一笔债务,因此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一部分执行款。执行庭裁判组人员把金宸公司、建筑公司双方当事人和银行代表叫到一起进行多次谈话,建筑公司最终同意银行优先受偿一部分执行款。
9月14日,在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金宸公司名下10套房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金宸公司办公人员竟称没有房屋钥匙,拒绝评估人员进入。直至11月27日,一中院执行庭仍未收到金宸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一中院决定对金宸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11月30日上午9点20分,三辆警车警笛长鸣,载着一中院执行庭法官和法警来到金宸国际公寓,对金宸公司进行强制搜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对此次执行进行了追踪报道。
法官兵分三路,一路前往财务室,进行查账;一路前往该公司售楼处,查找销售记录和账目;一路前往总经理办公室,对金宸公司老总进行谈话教育。电梯刚一打开,该公司经理朱某就出现在法官面前。见到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朱某扭头就向厕所奔去,躲进厕所久久不出。
拖延了近15分钟,朱某才从厕所中出来,法官向其出示搜查令后,他表示要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可是,当法官问其有多少现金时,朱某却说自己并不清楚,要问问财务工作人员。法官要求其将保险柜打开搜查,朱某继续推托,说钥匙在出纳那里,人还没有到公司。在拨通出纳手机后,法官要求其立即前来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对方在电话里连连答应。
等待了一个多小时,金宸公司出纳仍没有露面。这时,前往售楼处搜查的法官传来了好消息:该公司下半年出售了50套住房,售价高达每平米1.8万元,销售金额共计1.7亿!除去还银行的抵押金外,账上应当还剩余5000多万元。而前往财务室查账的法官查出该公司目前分散在18家银行的账户里尚有800多万元。
为了核实这些资金,法官要求公司财务与银行联系,然而公司财务主任却称其不知道银行的电话号码及账号,都在出纳那里,而该出纳始终没有露面,再次拨打其手机时,对方竟然关机了!在法官进行教育、警告后,公司财务才找出其中两个银行的账号。法官立即要求公司人员和银行方面联系,电话另一端的说法令人大吃一惊:“刚刚有360万元的账已经转走了,不是你们公司的人自己来划走的吗?”
在此情况下,法官决定依法对公司老总朱某进行司法拘留,并对该公司出纳进行传唤。
中午12点10分,强制执行结束,执行法官姜鹏翔接受了媒体采访。他表示,临近年关很多农民工就要回乡过年,可是仍有许多公司不顾农民工的利益,恶意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一中院历来对涉及弱势群体及民工工资等案件的执行十分重视。此次执行中,法院派出了大量人力,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希望该公司在法律的威慑力前,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在法律的威慑力面前,2006年11月30日下午5点,金宸公司的财务人员将450万元执行款交到一中院。第二天上午,1100万元执行款全部交清,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多项措施保执行 民工领钱露笑容
12月13日上午,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激动地握住姜法官的手,给法官深深鞠了一躬。他说:“因为没钱给工人发工资,我们高息借钱发,我自己每月才拿500多块钱。在过去两年多,我天天去金宸公司要这笔钱,在他们那里一坐就是一天,没人搭理,钱死活拿不回来。人民法官急人所急,为我们要回了拖欠4年之久的民工工资,可算是搬掉了我们心上的一块大石头,我们要好好谢谢法官!”
拿到工资的农民工们更是喜气洋洋,迫不及待地打开自己的工资袋,钱点了一遍又一遍,乐得合不拢嘴。一位来自山西的打工小伙儿说:“这么有保障,明年我还来北京打工!”
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法院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的重点。近些年来,法院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中院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追回他们被拖欠的工资,采取了多项快速、有力的措施。在民工工资发还仪式上,一中院执行庭副庭长王保民向大家介绍了一中院近年来采取的各项工程款案件执行措施:
第一,找准双方利益关联点,力促和解结案。针对工程款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曾有过较长时间的合作、有一定的信任基础、利益关联性较为紧密等特点,积极推行执行和解,说服双方互谅互让,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在已执结的工程款案件中达成执行和解或主动履行的案件有23件,执结标的额1.7亿余元,分别占执结案件的41%和执结标的额的48%.达成执行和解的案件,其案款基本上都能得以即时履行、即时结清。
第二,提高各方参与程度,力求实现利益共赢。针对工程款案件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多为在建工程,前期投入成本较大、评估价值较高又难以成功拍卖等情况,深入查找各方利益关注点,提高当事人的参与程度,调动相关各方参与处置涉案财产的积极性,探索整体性处置的方式,探索了“第三人并购”的执行新模式,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执行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件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一个因缺少资金而处于停滞的在建工程项目,为确保各方实现其权益,一中院多次进行沟通和协调,最终促使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项目合作方和新的投资方达成协议,由新的投资方出资收购该项目继续开发,并代为清偿申请执行人1.1亿余元的债权,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均衡保护。
第三,借助专业审核力量,力免可执财产流失。对于难以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嫌转移财产的案件,依法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财务审计,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和财产状况,为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第四,发挥执行威慑作用,力保农民工权益。对于少数类似金宸公司这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恶意拖欠工程款,使农民工工资款不能到位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组织新闻媒体现场跟踪报道,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强化强制执行的威慑效果,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发还结束后,姜鹏翔法官说:“社会上还缺乏诚信机制,某些公司只顾个人利益,置公共利益不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一中院在不断加强执行工作力度。这次执行虽然遇到了很大阻力,但是最终工人们及时地拿回了他们的血汗钱,心情十分激动,我自己的心情跟他们一样激动一样高兴。”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自《中国审判》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