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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及其他两项意见,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出台首个司法宽严相济专门文件,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及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其中,第一项新规是最高检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未成年人罪轻一般不捕
据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占到全部案件的10%.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最高检修订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增加完善了八项制度。
其中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聋哑少年嫌犯可不起诉
新规定将未成年人犯罪“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更加明确化:对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也可不起诉。
“花钱买刑”说法不准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介绍说,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陈国庆说,被告人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适当从宽处理并非花钱买刑,老百姓应当转变观念。不过,犯罪手段残暴和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包括在此。
群体事件慎罚一般参与者
陈国庆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未成年人起诉中可见亲属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陈国庆说,“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是宽严并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
{1} 是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2} 是在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
   •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
   •在抗诉工作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
{3} 是几类特殊类型的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包括: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少数;
   •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最高检表示:“严打”是宽严相济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1日说,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
童建明说,“严打”是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