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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贪污案被指量刑过轻 检察院提起抗诉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超过10万元,原京铁火车头混凝土公司副总经理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此量刑明显过轻,于是向铁路中级法院提起抗诉。近日,铁路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吴某曾是北京铁路局丰台建筑段劳服公司水泥构件厂的厂长,他打着支付材料、工程款等旗号,将丰台建筑段的一笔资金私转到水泥构件厂的账户上。
  不久后,水泥构件厂被并入北京京铁火车头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本是厂长的吴某成了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吴某并未将之前私转的资金如实汇报给公司,而是将其中部分钱款装入了自己的腰包。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他们对吴某其他几项犯罪的指控,证据都很充分,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另外,铁路运输检察院还指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吴某贪污的两起犯罪事实,其贪污数额已超过10万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情节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考虑到吴某存在自首情节,法院可以从轻判决,但判决4年有期徒刑,明显量刑过轻。
   摘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