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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专设《岳成在线》栏目 “法眼”透视社会热点



2005年12月29日上午,岳成律师应新华网邀请,第三次做客“新华访谈”,在《岳成在线》就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人生问题等与新华网友广泛展开在线交流。

访谈内容全文如下:

1.[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们曾经说过,在法制社会里,人们是越来越离不开律师了。而对于新华网的网友来讲,岳成律师已经不在陌生了。今天是岳成律师第三次作客“新华访谈”,在《岳成在线》就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人生问题等等,与新华网友广泛展开在线交流,以期利用岳成律师的“法眼”来透视当前社会各方面的热点问题。如果网友有什么问题需要解答,也可以提出来,我们将邀请岳律师从法律角度予以解释,或是提供仅供参考的建议。岳律师,您好。首先请您谈谈近一段时间您如何看待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问题?(2005.12.29 09:47)

[岳成律师]:现在热点问题很多,现在社会上有到大街上卖判决书的问题,高价医疗的问题,危重病人到医院不予抢救的问题,律师参政的问题,关于当前反映很热烈的行政强制法的讨论问题等等。(2005.12.29 09:47)

2.[主持人]:刚才您提到律师参政问题,有网友问:是不是更多律师参政就有利于法制建设,您如何看待?(2005.12.29 09:47)

[岳成律师]:律师这个职业是用法律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的出现是民主的阐述、法制的阐述。律师的参政在一些发达国家是很平常的事情。在我们国家,律师参政也是越来越多了。律师参政有一个好处就是,律师的思维是法律的思维、理性的思维,律师更多的参政能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就美国而言,美国总统三分之二都是律师出身。我倒不是在这里强调律师都是当总统,主要是说依法行政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方方面面,越活跃,越标志这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所以律师参政是一件好事情,好现象,应该欢迎律师更多的参与我们的政治生活,这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法制社会所必需的。(2005.12.29 09:48)

3.[主持人]:行政强制法草案已经首次提请审议了,有网友问:这对老百姓来讲有什么特别的意义?最近我们看到消息:情况紧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个人可以申请吗?我曾经提出要求,可是法院说个人要提出申请的话,只有在非常严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比如我的房子被别人占领了,我只能通过打官司,而很难通过申请立即执行,尽管我当时有很紧急的情况。(2005.12.29 09:52)

[岳成律师]: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方面的立法,我们现在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如果这次行政强制法要颁布实施,更加强了行政的依法行政。刚才这位网友说的情况,只有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进行强制执行,个人所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这是两个概念。(2005.12.29 09:52)

4.[主持人]:如果个人有紧急情况需要法院强制执行,要经过一个什么样的程序予以实施?(2005.12.29 09:52)

[岳成律师]:个人的民事行为,可以先保全,如果不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可能造成胜诉后不能执行,或者不要求法院固定证据,可能会造成证据的灭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权。财产保全15日之内要提起诉讼都是可以的。所以当事人处理这些状况,民事行为申请法院的保全,这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和行政机关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两个概念。(2005.12.29 09:53)

5.[主持人]:网友“慕连”:岳律师:现请教一件法律问题:我有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为了维权以打了十多年的官司,一审法院按诉讼标的收取15000多元的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败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接管的行政行为;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诉讼费用.但对上诉人要求判决反还财产,赔偿损失却来了一个漏判,明显是避而不答。请问:这样的判决法律依据何在?对上诉人来说,这样的胜诉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谢谢。(2005.12.29 09:53)

[岳成律师]: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原告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关于原告败诉,二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是并没有支持原告善于一些财产方面的诉讼请求。因为我并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应该有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要向这位网友说的是漏判,你完全可以申请二审法院给予补判。(2005.12.29 09:55)

[主持人]:他还可以重新走一下法律程序。(2005.12.29 09:56)

[岳成律师]:要向法院提出申请。(2005.12.29 09:56)

6.[主持人]:网友:岳先生,你好;1.作为律师,你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那些方面还需要完善? 2.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没有法律素质方面的要求,如果陪审员不懂法律,你觉得能发挥作用吗?他怎么知道自己的判决意见或者法官的判决意见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呢? 3.律师的收入一般都比较高,他们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何?(2005.12.29 09:57)

[岳成律师]:第一个关于陪审员的问题。我们国家实行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在案件表决、合议庭合议的时候,和法官具有同等的地位。陪审员要发挥自己在陪审当中的作用,就是要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案件审判当中要真出于公心,依据自己的判断来履行自己的职责。(2005.12.29 09:57)

[岳成律师]:第二个问题,我们聘请的陪审员恰恰是因为他不懂法律,和懂法的法官在一起合议,互相取长补短,绝对会发挥陪审员的作用。美国是陪审团,12位成员都是不懂法的。不懂法如何来判决案件?这就是法不悖理,理不悖情,法理情是相融的,只要一个正常的陪审员出于公心,对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搞清楚,不懂法律,法官会向你解释,解释之后,会有一个非常正确的判断。所以陪审员不懂法没有问题,问题是陪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出于公心。(2005.12.29 09:58)

[主持人]:主持人:是一种社会责任。(2005.12.29 09:58)

[岳成律师]:既然要当陪审员,要履行好职责,出于公心,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这才是一个好的陪审员应该表现出来的品质。(2005.12.29 09:59)

[岳成律师]:第三个问题,外界对律师的收入,都感到他们挣钱很多。殊不知律师挣钱的多和少在不同律师的身上表现得不一样。有的律师确实挣得很多很多,也有的律师挣得很少很少;有的律师都处在失业中,我说的都是真实情况。所以律师收入并不都是一样的。就北京来说,北京有一万多律师,平均年总的创收可能是50多万,不是说律师收入都很高。律师因为受的教育时间长,用知识来服务,也是一种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关于律师收入纳税的问题,就北京而言整个所是固定的,100万以上上10.5,100万到300万11.5,300万以上12.5。律师个人不是合伙人还要上个人所得税。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就是帮助他人打官司,解决疑难,懂得国家的法律,因此律应该是执法方面的表率,纳税是律师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有纳税意识,这很关键。因为一个国家的存在,社会靠纳税人纳税的费用,国家的国防问题、管理、公共设施,都需要大家纳税来进行。(2005.12.29 10:00)

[岳成律师]: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有纳税意识,都应该依法纳税,律师更应该起到表率作用。(2005.12.29 10:02)

7.[主持人]:作为普通人的理解,律师收入的高低往往和律师的水平、职业操守、素质有很大的关系。(2005.12.29 10:02)

[岳成律师]:一定是你说的这样。(2005.12.29 10:04)

8.[主持人]:律师怎么把自己从一个无名律师培养成高收入的律师?请您介绍一下。有网友说:今年已经通过司法考试,欲投身您门下。(2005.12.29 10:04)

[岳成律师]:首先祝贺这位网友通过司法考试,现在的司法考试很难通过。我的小儿子今年通过了司法考试,是第四次才通过。(2005.12.29 10:05)

[主持人]:他之前没有通过,您没有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为他争取吗?(2005.12.29 10:06)

[岳成律师]:没有。我们没有想去走后门,而且现在真的走不上后门。说我找司法部、考试机构确实也走不了。另外,连律师的资格考试都通不过,还怎么当律师,为人民服务?他经过四次的考试才通过,我感觉能通过司法考试确实很困难。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律师。现在的律师都是经过高等院校培养出来的大学生,首先要有好的法律的理论功底,另外在实践中要认真刻苦。律师像大夫一样,大夫要是不经常学习,哪怕临床经验很丰富也是不够的,律师也是这样。包括我当律师25年,也是要天天学习,天天看法,因为每个案子都不同。(2005.12.29 10:07)

[岳成律师]:要到岳成律师事务所,我们在简介中明确规定了三点:第一,正规大学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考取律师资格。第二,有两人推荐,凡是被辞退的,一律不录用。我招聘律师的时候,有的文凭不一定代表水平,但一般情况下,文凭还是代表水平的。我们水平看文凭,人品看推荐。敢有两人推荐,证明你的人品还不错。凡是被辞退一律不用,不管什么原因被辞退,这个人都是有过错的,要么品质不好,要么水平不好,被辞退的大部分都是品质不好。第三,面试合格,你只要不是十分丑陋,因为你和当事人打交道,形象很关键。(2005.12.29 10:09)

[主持人]:我的理解是不是要很亲和。(2005.12.29 10:09)

[岳成律师]:要有这方面的气质,使当事人一见你,就感觉很信任你,愿意委托你。第二,不口吃,表达的思维不混乱。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是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都很好。(2005.12.29 10:10)

9.[主持人]:您说到律师要不断学习,除了每一个案子都不同,还有我们的国家在进步、社会在进步、法律在不断完善,这是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你需要接受的理论知识是在不断增加的。(2005.12.29 10:10)

[岳成律师]:法律在不断完善、不断修改、不断立法,社会现象也在不断发生,很多时候法律都是滞后的。只有社会现象出现了,才针对这个现象、这个行为立法,法律是一种规范,所以必须得学习。每个案件在不同的当事人身上都表现得不同,所以学习是永远的。(2005.12.29 10:11)

10.[主持人]:有网友问:您好:一学校欠我工程款4万多元。法院的生效判决中也对此有所明确。但一审法院在强制执行中认为对方账户无钱而不予执行。然而今年该校又开了一个分校。这事已近两年了。请问:1)我已交执行费,法院要求我因核查对方账户需交一定的费用是否合理?2)如果法院一直以“账户无钱”为理由而不予执行,我该怎么办?(2005.12.29 10:12)

[岳成律师]: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定要坚决执行,不能成为法律的白条子。如果成为法律的白条子,法律的尊严何在、法院的尊严何在?判决书不能执行,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很多人因为判决书不能执行,到大街上拍卖判决书,这当然是一种炒作。但是法律又没有禁止性规定不允许去拍卖,这是对我们的法制、法院是一种讽刺。像这位网友说的法院不应当以被执行人账户上是否有钱,为理由不予执行。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可以执行,这是总的原则。如果被执行人确确实实有困难,法院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困难,但是拖的时间过久不予执行,就说明我们的执行机关是否还没有把工作做到位。(2005.12.29 10:12)

11.[主持人]:有网友说:亲子鉴定人数迅速上升,婚外情调查如火如荼,离婚公司风生水起……时下,社会上“隐私经济”风大有愈刮愈烈之势。亲子鉴定婚姻调查催生隐私经济 火爆并暧昧着。这样的消息多少让人有些无奈。请问,岳律师,您如何解释这种社会现象?(2005.12.29 10:13)

[岳成律师]:随着社会发展,文明程度越来越高,科技越发展,就像亲子鉴定,这是科技发展的结果。如果科学没有发展到这步,我们也不能做亲子鉴定,怀疑只是怀疑。科学发展是好事情,但是更多的搞亲子鉴定,反射出一种社会现象,说明人们在婚姻问题上不忠诚。所以我们第一要忠诚婚姻,第二要宽容。不要轻易地就搞亲子鉴定,既伤害了对方,又伤害了子女,更多的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005.12.29 10:13)

[岳成律师]:关于“隐私经济”,北京电视台曾报道有网站把明星的电话上网了,现在又把和亲人的照片上网了,首先这是科技进步的表现。怎么看待隐私问题,名人的隐私相对普通人要弱,很多时候“名人无隐私”。因为名人是社会造就的,你在社会上占据了优势,因此你的言行举止都受到普通百姓的关注,受到人们的追逐、追捧,因此你更应该表现出优秀,你更应该阳光,所以名人很难打隐私官司。我倒不是说鼓励很多人竟是用阴暗的心理去挖掘明星负面的东西,我并不赞同。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就需要相互宽容、相互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当我们拿别人的一些隐私作为乐趣、作为发财的手段,都要考虑到法律允不允许,要考虑到对方的感受这是很重要的事情。(2005.12.29 10:17)

12.[主持人]:网友:李金华在谈及效益审计时说,损失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请问岳律师,我国如何才能从法律角度遏制这种损失浪费,又如何从法制角度将二者做出同一界定,从而将损失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予以犯罪定罪?(2005.12.29 10:18)

[岳成律师]:我也曾经见过这个报道,对李金华审计长提出的我举双手赞成。有时浪费比贪污、受贿更可怕,正是因为很少追究它的责任,因为损失、浪费是惊人的,所以我们的审计把它当成一个重点审计,这是绝对正确的。从某种程度来说,或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说,损失浪费要比贪污受贿更严重。贪污和受贿浪费就财产来说没有损失,贪污和受贿,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对物质上并没有灭失。可是损失和浪费对社会的物质是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损失和浪费比贪污和受贿更可怕。所以加大对损失、浪费的审计是正确的。损失、浪费是不是就不犯法,也不是,起码是渎职罪,国家公职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严重的要追究渎职罪。这件事情应该在立法上把损失、浪费列入刑法里,要给予制裁,才能制止那些拿着国家的财产不心疼,随便去挥霍的行为。(2005.12.29 10:19)

[主持人]:有的挥霍是无心的,有的挥霍是有意的,还要去从它的出发点上予以治罪。(2005.12.29 10:20)

[岳成律师]:一旦列入刑法制裁,对当事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一个是故意的,一个是有过失,过失还是故意在刑法处罚上是不一致的。(2005.12.29 10:25)

13.[主持人]:有网友提到:代人受孕,这是一个无论从法律上、道德上还是医学上都备受争议的话题。由于其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背离,所以国内的供需双方长期以来一直以隐蔽的方式进行交易。 可是最近媒体又揭露,“代孕网”沉渣泛起 借腹生子底线何在?请问,岳律师,对于这样的网络和在网络上经营的这些人,以及在这样的网络上交易的人,我们能从法律上怎样对待他们?(2005.12.29 10:25)

[岳成律师]:这种社会现象还是科技进步的表现,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用别人代替自己怀孕了,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关于“代人受孕”的行为我们国家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在法无禁止皆自由,对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这方面的规定,公民之间只要双方出于自愿、平等,就可以进行这方面的合作。所以一个公民在自己的言行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不损人利己,危害他人,危害公共利益,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这是必须要考虑的。“代人受孕”如果违反法律,不违反伦理道德,不损害他人,双方都愿意这种合作,我看是不应该禁止的,起码在我们当前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2005.12.29 10:26)

14.[主持人]:有网友问:一个人举报被领导曝光后,在单位被打,单位说归公安管,公安说归单位管,怎么办?(2005.12.29 10:26)

[岳成律师]:治安是由公安管,如果是一般的,没有达到治安案件的,单位当然要管,达到公安案件,公安不允许推托,如果不管属于不作为。另外,举报了就被打击报复,上级主管部门也是要管的,不然社会正气得不到发扬。(2005.12.29 10:27)

15.[主持人]:网友:我是银行员工,银行的员工实行基础工资加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每月扣30%,年底全行和个人完成任务才能返还扣下部分,如不完成任务,就不返还。请问单位这样设立工资名目,随意扣个人工资,这合理吗?国家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2005.12.29 10:27)

[岳成律师]:现在全国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尤其是企业,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方式、工资规定。如果企业在制定工资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是可以的。关于效益工资的发放问题,只要安排得合理,开始时是这样约定的,后期都履行规定,就不违法,也是应该遵守的。(2005.12.29 10:31)

16.[主持人]:网友“cody”: 岳先生,你好!我哥在青海西宁某建筑公司打工长达6年,并签有劳动合同。2005年12月17日下午六点多(下班后),因高血压引发脑出血住院进行了开颅手术,现该公司以合同中未约定因疾病承担医药费事宜,从而拒付一切费用,请问该公司行为是否合法?我们能否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医药费?(2005.12.29 10:32)

[岳成律师]:首先我应该声明,我对《劳动法》不十分精通,我只是一般性的解答。如果不是工伤,就不能按照工伤处理。所谓工伤就是在岗位上发生的事故。关于他已经在这个单位里工作了这么多年,形成的雇佣关系,应该上“三险”。很多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要负担责任,就一个公司完成不管这个人看,是不合理的,我只能回答这些。(2005.12.29 10:33)

17.[主持人]:“不到30就发福”网友:台湾当局现在的上层几乎全是律师,但他们却在利用法律钻法律的空子大举获取利益,不知道岳律师怎么看待这种律师从政现象?我对律师从政是一点也感冒的!越懂法律的人,就越知道法律的漏洞在哪里,尤其是律师,很多律师不问是非只问当事人利益,这样的律师从政是件很可怕的事情!(2005.12.29 10:34)

[岳成律师]:律师的从政我刚才说过了律师本身是搞法律的,是用法律的思维、理性的思维从政、管理,应该更好一些。律师本身是为当事人服务,用自己的知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职责。你不能要求律师去公正,律师个人的人品要正直、诚实,人品要好,但是律师在给予他人服务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是他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他不可能说在这个案件中剖开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于不顾,而是搞一些假公正,这是不允许的。人家花钱请了你,你就要最大限度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强调“合法”二字。(2005.12.29 10:35)

[岳成律师]:律师并不是说钻法律的空子,能钻空子的人一定是要找到空子。所以律师参政是一件好事,尤其在我们国家,法制并不十分完善,社会在转型期中,律师更多的参与政治,只有好处,没有好处。另外不要把个别律师的问题主流化,国内国外律师的主流是好的,只有极个别的律师确实是一些败类,利用法律知识,为自己谋得非法的利益,这是不可取的,但这是极少数。(2005.12.29 10:36)

18.[主持人]:网友“多多到天堂去了”说: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社会现象,公用事业一改革就涨价。难道这真的要成为一种必然吗?从法律角度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可是怎样才能从法律角度予以遏制或者阻止呢?还有就是,我们怎样才能使供热成本等类似的价格透明起来呢?(2005.12.29 10:37)

[岳成律师]:按理说,公用事业召开听证会是各方利益到一起讨论情况,是涨还是降,还是维持,怎么更公平、更合理,要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既照顾企业的利益,也要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要找到平衡点。要想找好这个平衡点,管理要透明,一切成本都应该透明,让消费者清楚。我们现在的一些公用事业,一听证会,就变成涨价会了,相信以后不会总是这样。听证之所以听证,就是这个事情只有听听各方利益代表人的心声,综合考虑,制定出有利于各方都能接受,有利于各方和社会的规定,大家都能够接受,这就是听证会的目的。不然,就把听证会变成了一种形式,变成了涨价的手段,这就不对了。(2005.12.29 10:38)

[主持人]:也要培养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的素质,听证会不是“涨价会”,有时是由于政府部门在运作,他们由于缺乏法律指导下的行为,最后使政府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2005.12.29 10:39)

[岳成律师]:是这个道理,应该考虑国情、民意,怎么找到平衡点,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社会。(2005.12.29 10:39)

19.[主持人]:网友“聪明蛋”:最近很无奈地看到这样一则消息,“医药电视广告62%的违法违规率令人担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后,如何追究违规广告的批准机构和刊登媒体和平台?这不是坑害老百姓的勾当吗?!(2005.12.29 10:39)

[岳成律师]:这是《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做广告的企业和广告发布者,应该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合法地做广告;广告发布者要严格的审查。双方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搞虚假广告,搞虚假广告都要承担责任,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加大审查和打击力度,一旦发现就使他付出很大的代价,让他得不偿失,无论是广告主还是广告发布者,无论是电视台还是媒体,都不敢做违法的事情。都要打击加大力度,自觉要从强迫开始,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就像闯红灯,司机闯红灯要吊销执照,行人闯红灯一定要加大罚款,多次闯红灯就要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这样立法,我们的交通就不会混乱。(2005.12.29 10:40)

[主持人]:我们国家已经有不少政策、措施出台了,但是落实起来确实有很大的漏洞。比如广告问题,广告主企业和登载的媒体平台肯定有责任,如果要扭转这个社会现象,可能广告的审查、执法机构的责任担负的责任要更大。(2005.12.29 10:41)

[岳成律师]:对。医疗方面,尤其是药品对人的健康甚至生命是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这些东西都不真实,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所以必须加大打击的力度,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工商抓住一个就要严惩,而且要大张旗鼓,使哪些蠢蠢欲动者不敢在动。(2005.12.29 10:41)

[主持人]:我昨天看了中央二台的节目,一个广告上很公然、嚣张向电视台采访的记者说他的广告效果和实际效果有很大的差别,而且是理直气壮的,说我可不能对每一件商品严格审查。(2005.12.29 10:41)

[岳成律师]:发现一个搞虚假广告的,我们要让他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样他就会后悔。再有,对广告发布者、媒体,你为了挣广告费,不搞审查,要对他加大审查、惩处的力度,这样才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大家才能都讲诚信。现在为什么不讲诚信,就是诚信的成本高,不诚信得到的利益成本很低,所以大家都不讲诚信。(2005.12.29 10:42)

[岳成律师]:所以社会上应该树立一种风气,让各方面的违规者为不诚信行为付出高额的代价。(2005.12.29 10:42)

20.[主持人]:有网友问:在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在外地患病的医疗费用能否享受原工作所在地的医疗保险?(2005.12.29 10:43)

[岳成律师]:对这个问题,我真得不太清,我回答不了。您可以向我们单位搞医疗方面的律师咨询。(2005.12.29 10:43)

21.[主持人]:“甜甜妈”网友:我们单位组织捐款,根据每个人的职位定出了30-100元不同的标准。从来没人告诉我们这样的捐款去向何方,而所谓自愿捐款在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法律上可有相关规定?(2005.12.29 10:44)

[岳成律师]:是有规定的。捐款人第一要自愿,第二捐款的去向捐款人要清楚。(2005.12.29 10:45)

22.[主持人]:网友“完美的追求”:有人说,上级向下级索贿折射官场“生态链”。可是即使上级不索贿,下级要想办成某件事情的话,也要心不甘情不愿地去“行贿”,否则,你想要办的事情能办成吗?显然是办不成的。你如何看待人们的这种无奈心态?(2005.12.29 10:45)

[岳成律师]:我看没有什么无奈,首先作为上级,不允许向下级索贿,索贿犯罪的行为,是要蹲监狱的。作为下级也不应该用行贿的手段办某件事。既然是上下级,都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你应该恪守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办事情,不应该为了办成事,使自己蹲监狱,这也是不值得的。如果大家都不这样做,良好的社会氛围就形成了。(2005.12.29 10:45)

23.[主持人]:网友“多多小卉”:中美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这是为什么?难道中国人缺乏善心吗?还有就是,在中国刚刚起步的慈善事业,该由谁来张罗?是政府、企业还是民间组织?有人说,慈善是每个公民和社会团体的事。 那么如何界定政府、企业还有民间组织在这方面的各自的职责?(2005.12.29 10:46)

[岳成律师]:慈善事业是一个文明社会的表现,大家关注慈善事业、踊跃捐款是一种爱心的表现,是对他人关注的表现。我国和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相差的很悬殊,首先是组织不利,很多事情都是政府行为,也有很多慈善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成立的。我看过一个报道,说我们的很多企业、大款捐款很少,我们的工薪族捐款倒很多。这种现象折射出一种心态,就是越有钱的人越缺乏公德心。越是平民百姓啊,越有爱心。一个是要引导,树立这方面的社会风范,表扬。另外,利用国家税收杠杆调节,大企业捐款要免税,鼓励大家做慈善事业。慈善事业的发达与否,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发展慈善事业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好处的,人人都有一份爱心,能力大小不同,但是我都有爱的表现才对。我看有报道说一个白血病人,有一个自愿捐助骨髓的人,配对都成功了,但捐献者反悔了。首先我自愿报名时,要经过认真、慎重的考虑,这是我的承诺。一旦我的骨髓找到配型,就要义无反顾。对这样有爱心的人,社会上应该给予很好的关注和重视,这样大家才能踊跃,表现出社会的和谐。(2005.12.29 10:48)

24.[主持人]:网友“民族恨、家国仇”:请教岳律师,我内弟是名现役军人,今年初结婚,婚后发现和爱人性格并不合适,原本探亲假时间就很短,可还是吵不停,在一起生活已毫无意思,现在内弟有意分手,不知该怎样做?有法律依据吗?(2005.12.29 10:51)

[岳成律师]:对待婚姻应该是慎重的,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尤其是离婚。年轻人到一起婚后有一些需要磨合,我过去常说:爱情有三个特点:1、奉献,2、容忍,3、责任。不要因为吵嘴打架就认为是感情破裂了,不要轻率去谈离婚,对自己和对方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当然我并不是反对离婚,如果感情真的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离婚也是一种解脱,对双方都有好处。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只有非军人提出离婚,要现役军人同意,为了保证军队的稳定。如果感情真的有破裂,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能达成一致,就要到法院诉讼离婚。(2005.12.29 10:52)

25.[主持人]:网友“黄埔江边的徘徊”:在往返中美之间的国际航班上,经常能见到一些年过60甚至70岁的老人,领着几岁的孙子,奔波在万里征途中。问起他们的晚年生活,几乎都是同样的内容,那就是为在美国的儿女照看下一代。用他们自己的话说,受的苦和累就别提了,谁让我们都是“贱骨头”呢。如何解释他们的心态和他们的所谓的“责任”?(2005.12.29 10:52)

[岳成律师]:我也当爷爷了,看着孙子的长大真的很温馨。关于这些老人到大洋彼岸给国外的子女照顾孩子,首先也是一种幸福感,子女有出息了,应该感到幸福。幸福不幸福是一种感觉,只有自己清楚。如果认为这件事很辛苦,不太愿意,对法律上的规定是父母没有义务为还在世的子女去抚养子女,祖父母没有义务对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法律只是规定了祖父母对已经没有父母的孙子女,有能力的要给予抚养。这是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对于老人,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在照顾子女下一代这方面,法律并没有这是义务,这是一种自愿行为。(2005.12.29 10:53)

26.[主持人]:“wuhuahua”网友:岳律师,问您一个关于婚姻法的问题,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因为她是再婚,害怕再次被老公抛弃。纵容包庇其后夫重婚,请问受害人是否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检察机关检举?(2005.12.29 10:56)

[岳成律师]:法律有规定,重婚是一种犯罪。现在受害人指导自己的丈夫重婚,但就是不告,怎么办?国家规定,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因为这是一种犯罪,是社会危害。(2005.12.29 10:58)

27.[主持人]:“北大灰熊”网友说:你是代理了王建民死在北京同仁医院的案子,您怎么看待120几次送王建民进同仁医院后,这个农民却没有得到救治死亡?我注意到您和王建民都是来自黑龙江。还有“滑力加”网友说:北京同仁医院王建民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看到你是此案的律师,想请你谈谈这个事件。我认为: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医院在抢救病人时,应当先抢救,后付钱。如果被抢救病人事后确实无力支付,这笔钱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埋单,也就是说国家应当建立危重病人抢救基金。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此类事情的重演。对这个问题你是怎么看的?(2005.12.29 11:00)

[岳成律师]:王建民事件我是通过黑龙江省晨报的记者带着王建民的亲属到我们所咨询才知道的这件事情。当时我已经向当事人和两位记者说了,去年的10月份,黑龙江省和北京市有一个对接会,关于为黑龙江来京务工人民维权的,我已经向省长张佐己表示我们所将义务为他们打官司。这次我也向黑龙江晨报的两位记者和当事人表示,如果委托我们所,我们所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代理费和交通费。我们也派了杨律师和张律师代理这件事情。但是星期一当事人没有委托我们所,是委托哈尔滨市的律师事务所,所以我们所不是王建民这起案件的代理。(2005.12.29 11:02)

[岳成律师]:关于农村来京大工的人员,死在医院里,没有经过抢救,这样的现象我是非常吃惊的。我们无论是职业医师法、还是医疗机构组织条例,都明确地规定了要救死扶伤,对危急病人要给予抢救,不要因为他没有缴费或者身边没有亲人,而不予抢救。当然人家说医院不是慈善机构,这点不假。但是医务人员和医院绝不能让任何一个危急患者来到医院未经任何抢救就死在医院里,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状况还没有达到像发达国家那样,整个医疗都是由政府承担。我们国家是发展中国家,不是发达国家。比如我的孩子在英国留学,他的同学得了重病,从叫救护车到住院经过抢救、治疗到痊愈出院,只是在医院签一个字,不用出任何费用。(2005.12.29 11:03)

[岳成律师]:他对外国的留学生是这样,对本国的公民更是这样。这和一个国家的财力是有直接关系的,我国现在是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因为我们不能说所有病人的病都是由政府包下来的,医院不会包这个钱。但是,危急病人来到医院,医院不能用任何借口不予抢救,这不能体现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尤其在首都北京,这件事情在黑龙江反响很大,可能北京的反响不大。因为在当地出现的批评性事件,当地很谨慎,外地就很强烈。对这件事情,我个人的意见,今后医疗如何改革,这是今后的事情。(2005.12.29 11:04)

[岳成律师]:现在任何一个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对危急病患者不应该有任何的借口和理由不予以抢救而让他死亡。关于今后我们的医疗怎么改革,是今后的事,今后政府是否有基金,或者发生这种情况,医疗机构向有关部门去核销付费。但是,当前我们不要再在首都发生这种现象,这在全国各地都不应该发生的。我们现在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人性化关怀、管理,要表现在方方面面,很多的小事情上、细节上。很多细节确实能够体现出一个社会的进步、文明。我们现在要打造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诚信责任,政府的形象是靠全体工作人员、全社会的公民来树立的,所以这种事情出现得越少越好。这件事情是黑龙江的农民来到北京,我是黑龙江人,对他会更加关注。我刚才说了,已经向黑龙江省省长表态了,凡是黑龙江省农民来京打工的农民,我们所是义务为他们办案的。(2005.12.29 11:05)

[主持人]:这也体现了岳成律师的家乡情结。(2005.12.29 11:06)

[岳成律师]:我在去年的大会上说这也是给我表现机会,为家乡做事的机会。我也是黑龙江培养出来的,没有黑龙江的培养就没有我的今天。我到北京9年了,在北京发展还算可以,但我永远不会忘记自己的家乡,忘记自己的根。我家就是农村的,我是农村出来的,因为对农民的疾苦更了解、更同情。另外通过这件事情,我也想告诉我们外地到城里打工的农民,一旦发生这种事情,首先要找政府。我当律师之前是在民政部门工作,这些事情由民政部门负责,他们不会不管。我们的政府人员不可能天天在下面看,如果我们有事情,确实需要依靠政府。(2005.12.29 11:07)

[主持人]:要找对路子。(2005.12.29 11:07)

[岳成律师]:王建民到同仁医院三次,三次没有得到救治,还有时间,他应该找亲人、朋友,更要找当地政府,政府会给予救治的。关于网友说120救护车,他就是送到就近的医疗部门,是病危需要紧急抢救的,需要就近,可能这个医院离车站很近。第二个要提醒农民工,来到这里找不到工作,要尽快返回,不要处在无助状态,对自己、社会都是没有好处,尤其对自己是不利的。如果发现自己有病,马上回家,就不至于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第三,我没有说所有的农民工到北京打工,都由我们义务维权。黑龙江省来京务工的农民工遇到维权问题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是义务的。(2005.12.29 11:08)

28.[主持人]:今天我们和岳律师探讨了有关方面的问题,并且回答了网友方方面面的问题,可以说我们刚才开场时的那句话说对了:在我们的法制里,人们确确实实里越来越离不开律师了。我们也希望以后在我们国家法制环境更加完善的社会中,人们更加美好、和谐、幸福地生活,也期待岳成律师再一次作客新华访谈的“岳成在线”,谢谢各位网友,也谢谢岳成律师。(2005.12.29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