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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贪污、伪造公司印章案

案情摘要:

2006年2月检察院以贪污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起诉被告人杨某某。其中贪污罪涉案房产1629.50平方米(总价值人民币7,332,750.00元)。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贪污罪名不能成立。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某某贪污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杨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首先,我对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办理被告人杨某某案件的过程中所给予的理解、方便和支持,表示感谢!
开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我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我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贪污罪
其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1)被告人在担任国有企业某某市广告公司经理期间,是国家工作人员。1999年1月6日,某某市广告公司改制注销后,被告人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随后他担任某某市德威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董事长,是民营企业。这时被告人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根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二项的解释: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据此解释,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贪污罪。
2、涉案的房屋不属于公共财物。
(1) 涉案的房产不是某某市广告公司的财产,也不是中行的财产,是德威公司的财产。
1998年5月27日,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中国银行某某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和某某市广告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某某市广告公司用1935平方米的房产偿还中行的332万元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以房抵债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998年6月10日,中行同鑫三角加油站签订的《转售房屋协议》,中行将1935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鑫三角加油站,价款是332万元,双方的买卖关系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该司法解释,1998年5月27日,中行同某某市广告公司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以及1998年6月10日中行同鑫三角加油站签订的《转售房屋协议》,虽然当时产权没有过户,但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成立。
由于鑫三角加油站拆迁不存在,由德威公司接收,这两个企业都是被告人的个人企业。德威公司把鑫三角加油站从中行买来的房产,2001年过户到自己名下,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所以,涉案房屋不是公共财产,是德威公司的财产。
(2)某某市广告公司改制后成立某某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资产已经零价出售。
1998年12月15日,某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资产评估确认书确认了某某市广告公司的净资产是-7.9万元,某某市广告公司按有关单位批准零价出售。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某某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不含有国有股份。从而证明了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
(3)德威公司拖欠中行售房款,属于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德威公司在2002年8月27日还中行房款20万元,2003年1月9日还中行房款17万元,2005年4月6日还中行房款10万元,共还房款47万元。从而也证实了1998年6月10日中行同鑫三角加油站合同的实际履行。
德威公司现在还欠中行购房款,属于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三点充分说明涉案房屋不属于公共财物。
3、被告人杨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1)1998年6月10日,中行和鑫三角加油站签订了《转售房屋协议》,将该房屋以332万元转让给鑫三角加油站。这份协议与某某市广告公司没有关系,被告人没有利用某某市广告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
(2)1999年1月以后,被告人把该房产办理到德威公司名下,这时被告人已不是公职人员,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
(3)2001年12月20日,该房产过户到德威公司的名下,不是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骗来的,而是用对价332万元买来的。
(4)2001年11月,德威公司私刻某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伪造一份德威公司与广联公司联合开发协议书的行为,只是起到了过户时简化手续的作用,并没有骗取公共财物。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贪污罪行为时,他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同时,涉案房屋也不属于公共财物;被告人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有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 被告人杨某某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理由有二点:
1、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单位(公司)行为。
(1)季某某是德威公司的职工,他为单位利益私刻广联公司的印章,是职务行为。
(2)印章的用途是为了德威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德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被告人是董事长。
上述事实证明,伪造印章的行为是公司行为。
2、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罪为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罪行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显然,某某市德威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仅指自然人犯罪,不包括单位犯罪。
综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审判长,对一个人定罪科刑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把经营当中出现的民事暇疵用刑法来调处,也不能把民事上的不道德手段认定为犯罪。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不枉不纵,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独立行使人民法院审判权,给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岳 成 王静巍

200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