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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漫谈

律师,是指熟悉法律,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律师职业已经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的行业,但由于各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律师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中国古代有“讼师”一称,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可称为“讼师”的鼻祖。他能言善辩,知识渊博,“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他经常帮助他人诉讼,已经具有律师的味道。但由于我国古代缺乏律师产生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条件,这类“讼师”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清朝末年,清政府在国外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之下于1910年完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其中包含了律师参加诉讼的规定,但由于爆发了辛亥革命,该法律没有实施。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是我国关于律师制度最早的成文立法。此后,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已达3000余人。

新中国建立后,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建立。在五四《宪法》、《人民法庭通则》、《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辩护”。1957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使我国的律师制度通过立法得到确认。在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的律师制度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其后律师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万余家,执业律师12万余人。仅北京市就有律师事务所550多家,执业律师近7000人。

欧洲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当时一些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为诉讼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他们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所以在3世纪的时候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认了“律师”这一职业。经过漫长的封建社会,在17、18世纪,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的斗争中产生了资本主义律师制度。近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一经确立,便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发展起来,律师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业务范围日益扩大。
在资本主义启蒙较早的英国,律师分为Barrister(出庭律师)和Solicitor (事务律师),出庭律师通常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并不接受当事人的直接委托,而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他们能够在英国上级法院行使律师职责,并且回答事务律师提出的疑难问题。事务律师则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行使律师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类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是否合理也存在着争论。

美国是世界上律师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最高的国家,平均每4人中就有1名律师。在美国,律师不仅收入较高,而且也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律师资格是进入主流社会的阶梯,迄今为止,在美国历任的50多位总统中,有一半以上曾经是律师,国会中也有近60%以上的议员作过律师,而法官、检察官一般也都是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