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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的由来

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及由此推演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在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将这一原则推到了极至。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他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这么一说,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 200年,直到六十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只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和另外3个相似的案件一起,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这个复审过程,在实质上,就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作出解释。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的判决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来历。熟悉美国警匪片的人大约都知道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的那几句:“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如果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从此以后,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多么紧张。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以后,嫌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它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号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约》)中第14条明确规定,被追诉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按照《公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我国已于1998年10月加入该公约,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实施沉默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