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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陵旅游开发公司诉中国文物报社名誉侵权是否成立?

秦始皇陵作为我国第一个皇家陵园,规模庞大、内容丰富,是我国第一批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也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近几年对秦始皇陵的“开发性”经营使此世界文化遗产面目全非,令人不堪回首,可以说这是继“三孔被洗”、“定海毁城”等文物被破坏后的又一惊人骇闻。

2002年3月8日,《中国文物报》刊登读者来信《救救秦始皇帝陵》一文,反映了读者在秦始皇帝陵所看到的、了解到的破坏文物的客观事实,以及读者对这种行为的焦虑和愤慨。陕西秦始皇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陵公司”)认为该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于2002年5月2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文物报社(以下简称“文物报”)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商誉损失500万元。

2002年7月29日,岳成主任和我正式接受中国文物报社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们先后两次到陕西进行调查取证。到秦始皇帝陵进行实地考察,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且走访了相关的专家,取得了很多文字、图片、录像等珍贵的一手证据材料。在准备应诉资料的同时,我们还参加了由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中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之路研讨会”,并于2002年8月26日召开了由部分文物、考古、建筑、法律、经济方面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从诸位专家、学者的理论中更多地了解了文物不同于其他旅游资源的特有属性。

2002年9月3日,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秦陵公司提交了11份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自从接管秦始皇帝陵之后,经过其努力修建,秦始皇帝陵如今已经旧貌换新颜,秦陵公司并没有实施破坏行为,反而是把秦始皇帝陵建设得更加美丽了。我们则向法庭提交了25份证据材料,反映了秦陵公司在大兴土木建设过程中的种种不法行为及对秦始皇帝陵造成的破坏:
1、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入陵山封土范围内开发经营,擅自对秦陵核心文物保护区进行开发改造。
2、擅自收购五角陶水管道等文物200余件,任意露天堆放,使该批文物受到很大损坏。
3、违反陕西省文物局关于陵区绿化工作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在封土四周动土修路,甚至开辟马道。
4、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扩建“登陵路”及在陵顶建立休息亭和宣传栏,在陵区四周遍插彩旗以招徕游客,严重破坏了秦始皇陵庄严肃穆的风貌。
5、不履行报批手续,私自建造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在陵区大肆修建亭子、大型建筑,并擅自在秦陵寝殿遗址所在地面建成数千平方米的广场。
6、2000年12月,为迎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遗产检查,陕西省文物局曾发函提出严厉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该公司才被迫拆除了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然而事后却又将原来仿兵马俑坑内500多件兵马俑仿制品在原微缩景观位置上随意摆放成所谓的兵马俑军阵,但未设置任何说明文字,使这些粗制滥造的仿制品给旅客造成了极大的误解,也对秦兵马俑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7、几年来由于该公司职工的无知,还多次在陵山放火烧荒,几次酿成火灾。2002年元月11日,该公司又擅自在秦陵陵山上的林区放火烧荒,致使陵山西侧两处起火,火焰高达三米,幸亏当地消防部门及文物保护部门的及时补救,才未酿成大祸。但这已经造成了陵山林木被焚、文物遭受损坏的严重后果等等。

在整个举证、质证过程中,我们本着只有保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才是对文物保护的原则,一一对秦陵公司的证据材料加以反驳。同时,我们充分认证了该公司的种种行为,违犯了《文物保护法》以及《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地破坏了秦陵地区的整体环境风貌,从而证明文物报刊登的读者来信并没有侵犯秦陵公司的名誉权。

2002年10月24日,秦陵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案以秦陵公司撤诉告终。

本案是首例适用《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引起了广大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及文物爱好者的关注。在旅游业蓬勃发展、旅游资源被迅速开发利用、众多文物保护单位被纳入旅游景点的同时,如何正确处理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业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在参与本案诉讼的同时,也希望能够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制订出相应详尽的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责编:袁雪)